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车船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的通知

2009-06-2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京地税计〔2009〕18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强我市车船税征收管理,规范车船税完税凭证使用,经研究,市局决定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替代《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7月1日起,各局车船税征收窗口征收车船税现金税款时停止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
二、各局应充分重视此项工作,并结合本局车船税征收情况,做好更换完税证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局应于9月30日前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进行全面清理,完成票证结报缴销工作,并将未填用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登记造册,填写《税收票证销毁清册》,按市局统一安排缴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