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地〔1989〕81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全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废止。
四川省税务局:
你局川税三〔1989〕489号《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使用的房屋及土地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我局意见,对中,小学校办企业应比照[89]国税地便字第008号"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中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非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原则上也应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给予适当的减税或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