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4〕99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2014]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1998年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附件第四条规定,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改制企业所占用的土地,应由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即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缴纳。
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