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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继续征收“公用事业附加”的批复

1986-04-1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
财税地字〔1986〕第2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发文日期:2008年1月31日)
 
陕西省税务局:
  你省陕税二〔1986〕14号报告悉。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是否再征收“公用事业费附加”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1985年3月,财政部(85)财预字第23号文件规定:“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原有的‘公用事业附加’和‘工商所得税’附加仍按现行制度规定执行。”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0月,财政部(85)财税字第195号文件规定:“对集体企业不再征收所得税附加”,但“公用事业附加”仍按规定继续征收。这主要是考虑到,长期以来城市维护和建设方面的欠账较多;开征城建税后,一些地区达不到原有几项资金的水平。因此,对过去规定的城建资金渠道不能全部取消。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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