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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

2010-10-1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
国发〔201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        
 
解读国发[2010]35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
  2010年10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一、《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资企业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即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二是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适用于外资企业;三是明确了与《通知》相抵触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二、《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筹集城乡维护建设资金和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国务院于1985年和1986年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1994年以前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县城(镇)和其他地区,分别按照7%、5%、1%三档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目前统一按3%的比率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开征20多年来,仅对我国公民和内资企业征收。这种内外有别的税费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吸引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这种税费制度越来越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产生的矛盾日益突出,社会各界要求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费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强烈。1993年发布的《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明电[1994]23号),根据上述两个通知的规定,对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目前,鉴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时机已经成熟,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下发《通知》,决定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四、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有什么重要意义?
  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重要意义有如下几点:
  一是符合"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要求。1994年以来,全国人大、国务院着手逐步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在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和房产税等原来内外资企业分设的制度均已先后实现了统一,目前仅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实行内外有别的制度。因此,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符合统一税制的要求,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定的重要举措。
  二是符合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原则。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属于具有特定目的的专项税收和政府性基金,所有享用城乡公共设施和教育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属于其征收对象。因此,外资企业应与内资企业一样承担缴纳税费的义务。
  三是有利于公平内外资企业税费负担,促进公平竞争。改革开放初期,为鼓励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我国对外资企业实行一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具有积极意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继续实行内外有别的税费制度,将会加剧内外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提高内资企业的竞争力。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费环境。
  四是有利于促进城乡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财政要加大对公共交通、城镇供水工程、城镇廉租住房和城镇保障住房等的投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到2012年财政性教育经费要达到占GDP4%的目标。将外资企业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拓宽了地方政府城乡建设和教育事业投入的资金来源,有利于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促进城乡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
  五、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会不会影响吸引外资?
  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负面影响。首先,我国社会稳定,经济正处于高速增长期,消费市场广阔,劳动力资源丰富,同时,我国政府长期致力于为国外投资者创造更加开放、更加公平、更加便利、更加友好的投资环境,形成了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诸多有利因素对外资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其次,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目的并不是为了增加外资企业负担,而是建立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税收机制和投资环境,相信这一举措会得到外资企业的理解和支持。
 
解读国发[2010]35号:税费统一出口企业不可遗漏的计税税基
  近期,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税费),并明确了与之相抵触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出口企业(内、外资企业)而言,在此政策出台之前,出口货物"免、抵"税额一直是内资企业计算并缴纳税费的税基。相反,外资企业既使产生了当期出口货物的"免、抵"税额,也是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038号)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执行的。那么,随着税费征收的统一化,内外资企业"内外有别"的税收差异将不复存在。所以,对于刚刚涉及税费征收的外资企业,千万不要遗漏出口货物 "免、抵、退"税中"免、抵"税额计算税费的这一环节。
  一、"免、抵"税额计算税费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当时,该政策是针对生产型内资出口企业而言,对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出口企业每月应依据国家税务局退税机关已审批确认的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第25栏"当期免抵税额"所列的税额进行账务处理,并计算缴纳税费。可以看到,计算当期税费的税基不仅仅包括出口企业当期缴纳的增值税额以及查补的税款,同时,还应当包括当期国家税务局退税机关已审批的"免、抵"税额。而 "免、抵"税额作为计算税费的税基往往是许多出口企业所忽视的,多数认为国家税务局退税机关所审批的 "免、抵"税额对企业来讲作用并不大,只有退税才能使企业见到资金的回流。因而,通常不在账面反映或是在账面反映了也不计提税费。但是,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特别对外资型出口企业来讲,刚刚涉及税费的缴纳,还应当注意规避涉税风险。
  二、如何计算税费及账务处理
  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要视同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出口企业应当每月依据国家税务局退税机关已审批确认的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所列的免抵税额,来确定申报税费税额。
  例如: 2010年5月底,国家税务局退税机关已审批了某外资企业"免、抵、退"税额80万元,其中:退税额为30万元,免、抵税额为50万元。该企业在收到退税机关返还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后,依据"免、抵"税额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和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其计算与账务处理如下:
  1、5月底,收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5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800000
  2、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500000×7%=35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5000
  3、计提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500000×3%=15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5000
  4、上缴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50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三、出口企业税费缴纳中掌握的细节
  目前,内外资企业税制实现统一,更加有利于促进公平市场竞争,这是税收制度改革发展的趋势,出口企业应当引起充分的认识:
  首先,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和管理程序的变化,及时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学习或培训,更好地掌握新出台的税收政策,提高业务操作技能,特别是规模较大的出口企业。
  其次,正确理解税费征收的概念,锁定征收范围。例如,国家税务局稽查机关清理以前年度的增值税税款,也属于计提税费的计征范围。因为,欠缴增值税的企业同时也会欠缴税费。
  再次,依法纳税,合法经营。对"免、抵"税额与税费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纳税申报,避免少做、漏做、不做账已达偷逃税款的目,从而避免被税务稽查带来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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