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中央税收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5-03-1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财税〔2005〕23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失效。
 
大连、青岛、浙江、宁波省(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部分失效]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予以免征。
  二、上述免税范围仅限于应由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缴纳的税收。
  三、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包括大连、黄岛、镇海、舟山4个储备基地。
  请遵照执行。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