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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秦山一期核电站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2006-09-0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财税〔2006〕119号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秦山一期核电站的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秦山一期核电站自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0%,返还的增值税作为资本公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照章征收。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秦山核电站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8号)到期停止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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