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材料费用仅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需与研发项目立项文件、研发任务书、领料记录等一一对应。不应将生产车间常规生产使用的材料,通过虚假出库单、领料单等方式,归集至研发项目“材料费”中。即研发费用需真实、合法且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
主要有以下问题:虚构材料领用及消耗:将生产用材料包装成研发用料未冲减试制品收入:对研发产生的边角料、试制品销售收入未冲减研发费用材料领出后去向不明:研发剩余材料未及时退库或转生产
【典型案例】1. 直接材料投入与研发活动无关包税三稽罚﹝2024﹞**号:经我局检查,你公司2021年四个研发项目(锭模改造项目、矿热炉加料、送料系统改造项目、矿热炉出铁口疏通及铁液清渣项目、合金锭出模系统改造项目)实质为物理性质变化,不应有硅石、焦粉、重晶石、氧化皮、钢屑、电极糊等原材料及对应电费的投入,立项报告中上述四个项目的技术流程没有上述原材料的使用,故你公司2021年上述的四个项目的直接投入费用共计2693670.42元需做调出处理并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中加计扣除政策。深税稽罚告[2023]**号:你公司2018年至2020年通过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多列管理费用、在不使用黄金的研发项目列支黄金原材料等)、对不使用黄金的研发项目填报黄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是偷税,涉及税款分别为10,652,030.02元、3,664,338.62元、1,895,221.01元,合计16,211,589.65元。
2. 将生产领料计入研发费用甬税稽二罚〔2022〕**号:你单位于2021年1月至12月生产经营期间,承接中国***集团总承包的临港重装备园区K0**地块钢结构分包工程过程中(该工程属浦**新区临港新城重点项目),将钢板免清根焊接技术作为研发课题。你单位将部分用于该工程生产领料的钢板计入研发费用,存在税前多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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