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签订合同前先行开展研发、生产和发货,或发货前先行验收等特殊业务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定
1、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签订合同前先行开展研发、生产和发货,或发货前先行验收等特殊业务情形
2019 年度至 2022 年度,公司存在合同签订前先行开展研发、生产和发货,和发货前先行验收的情形。
2019年度至2022年度,先发货后签订合同的销售收入金额分别为601.06万元、1,874.81 万元、5,648.67万元、4,165.35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88%、 6.72%、10.65%、5.42%,主要系公司对航空工业下属单位 KH00104、中国电科下属单位KH00213 等客户销售部分隐身功能涂层材料、隐身功能结构件产品的销售收入。由于客户的合同签订审批流程相对较长,为满足其军品生产计划任务,在部分合同签订之前,客户会与公司进行初步协商确定订单需求,公司按照订单需求生产并交付产品,待该客户合同审批的相关内部流程履行完毕后,公司与该客户正式签订合同,实现相关产品的销售收入。
2019 年度至 2022年度,发货前先行验收的销售收入金额分别为 1,555.18 万元、2,990.20 万元、13,895.27万元、16,407.28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0.05%、10.71%、26.21%、21.34%,主要系公司对九洲控股下属单位KH010、中国电科下属单位 KH00209 销售部分隐身功能涂层材料、隐身功能结构件产品的销售收入。前述客户组织评审专家在公司生产经营地验收产品,未与公司签署售后代管协议。公司对已验收的产品单独划分区域存放,独立于其他产品进行管理,公司在收到客户发货通知后交付相关产品,实现销售收入。
2、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定
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先行开展的研发活动,属于研发计划下的研发活动,研发过程中相关费用均在研发支出中进行核算,并于当期全部转入研发费用。
公司存在合同签订前先行开展生产和发货的情形,主要系根据客户的要求在合同签订前进行生产、发货,公司将存货发出时计入发出商品,以合同签订时间和货物验收时间孰晚作为收入确认时点。
公司存在发货前先行验收的情形,客户组织评审专家在公司生产经营地验收产品,未与公司签署售后代管协议。公司对已验收的产品单独划分区域存放,独立于其他产品进行管理,公司在收到客户发货通知后交付相关产品,在该情形下,公司在合同签订完成并完成货物交付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
综上所述,公司在 2019年度至 2022 年度存在合同签订前先行开展研发、生产和发货,及发货前先行验收的情形。公司销售产品以合同签订日期、货物签收日期、货物验收日期三者孰晚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满足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相关会计处理严格遵循会计准则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