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支出与所得税加计扣除数的差异及原因
2024-09-14
  七、研发费用支出与所得税加计扣除的差异及原因
  报告期内,弈柯莱的研发费用与申报加计扣除的基数之间的差异如下:
  单位:万元
  研发费用归集与加计扣除分别属于会计核算和税务范畴,会计核算口径由《企业会计准则》等规范;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规范,二者存在一定口径差异。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中相关规定,房屋租赁费以及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和电子设备的折旧费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2019年度至2021年度,公司及其子公司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时对相关予以调减,合计调减金额分别为89.01万元、256.37万元和329.31万元。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中相关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2019年度至2021年度,公司汇总相关费用发生额,并按上述规定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予以调减,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调减金额分别为29.60万元、43.72万元和14.17万元。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中相关规定,委托外部机构或和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2019年度至2021年度,公司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并按上述规定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予以调减,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调减金额分别为0.00万元、14.10万元和18.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