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02专项政府补助是否申报纳税,相关研发支出是否申报加计扣除,报告期各期,向税务部门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支出金额、税务部门认可金额及本次申报研发支出金额的差异情况、差异原因。
1、收到02专项政府补助是否申报纳税,相关研发支出是否申报加计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发行人在收到02专项政府补助后申报纳税,但其属于不征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中“七、其他事项”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发行人未将与政府补助冲减的研发支出申报加计扣除,发行人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支出范围包括02专项自筹部分、自主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
2、向税务部门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支出金额、税务部门认可金额及本次申报研发支出金额的差异情况、差异原因
(1)向税务部门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支出金额、本次申报研发支出金额数据及差异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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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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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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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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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报研发支出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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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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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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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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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税务部门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支出金额(研发费用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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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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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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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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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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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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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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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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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规定,研发费加计扣除汇算清缴时享受。
2017年、2018年和2019年,本次申报研发支出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支出金额均为研发费用金额,两者不存在差异。
(2)向税务部门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支出金额、税务部门认可金额数据及差异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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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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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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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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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税务部门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支出金额(研发费用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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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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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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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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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认可金额(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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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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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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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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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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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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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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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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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规定,研发费加计扣除汇算清缴时享受。
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向税务部门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支出金额与税务部门认可金额的差异分别为45.74万元、78.62万元和74.13万元。主要原因系,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中第一条第6项规定,允许企业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范围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据此,不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超过限额部分,调减申报加计扣除金额,其中主要为股份支付费用,金额分别为40.39万元、58.63万元和74.1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