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产成品的会计处理(存货VS研发费用(报废))
2024-09-13
  
       发行人对研发产成品的处理方式,其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规定,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发行人因研发活动领用相关材料,经过多次研发测试后,基本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大部分属于废料,由研发人员申请报废;小部分形成产品,由研发人员登记相应的台账,并办理移交手续给仓库人员,作登记入库处理。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少量研发产成品,发行人研发产成品金额分别为16.44万元、39.67万元、1.48万元和2.22万元,研发产成品主要为腔镜吻合器及组件、施夹钳、可缝合穿刺器及尿路支架系统等,研发产成品入库时,在账面确认存货,同时冲减对应研发项目的研发材料费,于对外销售时再结转存货成本。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产成品的会计处理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