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样机客户未下达批量采购订单(费用化VS存货、固定资产)
2024-09-13
  
      发行人说明: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6.1第(1)点】2台研发样机对应成本、研发完成时间、当前存放地点和主要用途,对其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2台研发样机对应成本、研发完成时间、当前存放地点和主要用途公司2台12英寸CMP设备研发样机对应成本、研发完成时间、当前存放地点和主要用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设备编号

对应成本

研发完成时间

当前存放地点

主要用途

SCS001

1,495.39

尚未完成

联芯集成电路制造(厦门)有限公司

结合公司研发目标,测试产品在实际产线的性能表现

SCS002

1,419.64

尚未完成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结合公司研发目标,测试产品在实际产线的性能表现

  注:对应成本为截至2023年6月30日,研发过程中所耗用的直接材料成本、归集的生产人工成本、其他费用等制造成本
  报告期内,公司“300mm化学机械抛光设备”项目主要目的为完成集成电路制造用12英寸CMP设备整机的实用化攻关,掌握CMP设备核心技术。该项目立项时制订的研发周期为2020年1月至2023年12月。报告期内,“300mm化学机械抛光设备”项目已完成研发样机的制作,研发样机已发往客户处,进行工艺验证中。公司未与客户签订具体的研发合同。该项目最终研发目标为: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片内非均匀性、片间非均匀性、晶圆产出率等技术指标达到国内主流工艺水平,预计最终全部研发目标的完成时间为2024年6月。
  公司2台12英寸CMP设备研发样机验证费用承担情况如下:
  目前,该2台研发样机分别在厦门联芯、晶合集成进行工艺验证。厦门联芯目前未下达批量采购订单,主要原因系厦门联芯暂无12英寸产线扩产计划;晶合集成目前未下达批量采购订单,但已与公司沟通采购意向,后续将根据验证情况进行采购。
  (二)对其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不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也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将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在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发行人应准确归集核算有关产品或副产品的成本,并在对外销售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等规定,对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原则上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其成本不得计入研发投入。
  2、公司对2台研发样机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指引,该2台研发样机属于前瞻性研发活动的试验品,能否达到研发设计目标,需要长时间的验证,验证结果也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最终是否能够达到研发目标也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目前该2台研发样机处于验证过程中,可能还会根据验证情况调整设计、更换配件,由此产生的相关调整、更换配件的成本金额难以确定,导致2台研发样机的最终成本无法可靠计量。该2台研发样机未取得相关意向合同,能否实现销售存在不确定性,相关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难以确定,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关于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确认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的研发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在该2台研发样机研发投入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的研发费用,进行费用化处理。
  对于该2台研发样机,将继续在当前存放地点进行新工艺验证工作。上述2 台研发样机并非公司用于量产阶段的设备,在结构设计、零部件构成、具体配置等方面均与量产设备存在差异,无法作为正式产品销售给客户,若最终全部验证工作均已结束,上述2台研发样机不会进行销售或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使用,将会用于研发成果陈列。
  截至目前,“300mm 化学机械抛光设备”研发项目形成的 2 台研发样机均未取得销售意向、未实现销售,相关研发支出已全部计入当期的研发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报告期各期,公司研发费用及该2台研发样机所耗用的直接材料成本、归集的生产人工成本、其他费用等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1-6月

2022年度

2021年度

2020年度

研发费用

3,269.65

4,904.80

4,765.12

2,531.69

2台研发样机成本

-

413.21

1,245.89

1,255.94

其中:直接材料

-

382.81

1,122.04

1,122.03

直接人工

-

22.77

92.77

100.31

制造费用

-

7.63

31.07

33.6

扣除研发样机成本后研发费用

3,269.65

4,491.59

3,519.23

1,275.76

  2020-2022年,公司研发费用支出合计12,201.61万元。2023年1-6月,该2台研发样机已完成制造,于客户处进行工艺验证,耗材费用、水、电、气、化学液等运营费用、晶圆费用等由客户承担,研发样机未进行配件更换或配置调整,因此无新增成本。谨慎测算,假设于各期研发费用中扣除该2台研发样机成本后,2020-2022 年公司研发费用支出合计 9,286.58 万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3年8月修订)》第五条中“最近3 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5%,或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金额≥6000万元”的条件。
  3、其他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活动未形成产品或副产品,研发使用后的材料均已报废,未做其他用途使用。
  公司8英寸CMP设备产品对应的研发样机由四十五所CMP事业部研发完成,四十五所CMP事业部共形成1台8英寸CMP设备研发样机,目前由四十五所用于陈列展示。公司设立前,四十五所共销售11台CMP设备。截至2023年6月30 日,公司设立以来不涉及8英寸CMP设备的研发样机或副产品。
  未来,公司对于研发样机的会计处理如下:
  (1)研发过程中研发目标达成前,研发样机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相关支出于发生当期计入研发费用。
  (2)研发完成后
  1)公司在研发样机取得销售意向并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时,认为该台研发样机可以实现销售。在取得销售意向并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后,与研发样机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满足存货的确认标准,因此将研制研发样机所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归集的人工成本及其他费用作为制造样机的成本费用从研发费用转入存货中,冲减当期研发费用。待研发样机完成销售时,将研发样机的销售金额确认为营业收入,并结转相关的营业成本;
  2)若无法进行销售,公司会对研发样机是否可作为研发固定资产用于后续研发活动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转为自用固定资产,将研制研发样机所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归集的人工成本及其他费用作为制造样机的成本费用从研发费用转为固定资产成本,冲减当期研发费用;

  3)若无法取得销售意向并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且经评审无法作为研发固定资产用于后续研发活动,则研发样机将作为研发成果陈列,相关支出于发生当期计入研发费用,无后续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