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研发的具体合作模式及会计处理
2024-09-12
  
       2、各合作研发的具体合作模式及会计处理
  (1)与适济生物合作马昔腾坦片
  马昔腾坦片目前已在美国获批,并在中国申报,但尚未进行商业化生产销售。
  在研发阶段,双方根据合作协议,承担相应的研发工作,并承担约定的研发费用,其中发行人主要负责制剂方面的研发,适济生物主要负责原料药方面的研发。
  在产品获批后,合作方适济生物提供原料药,并收取对价,发行人负责产品的生产,并收取加工费,双方根据合作协议分配产品销售所产生的利益。具体参见上表马昔腾坦片商业化阶段“权利义务”之叙述。
  在研发阶段,发行人将合作研发项目单独立项,若发生与之相关的费用,则计入研发费用。具体会计处理为:
  A、发生依据合同应该发行人承担的研发费用时:
  借:研发费用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B、发生应双方按比例共同承担的研发费用时,若由发行人先行支付时:
  借:研发费用(发行人承担的部分)
  其他应收款(合作方承担部分)
  贷:银行存款
  c、发生应双方按比例共同承担的研发费用时,若由合作方先行支付时:
  借:研发费用(发行人承担的部分)
  贷:其他应付款
  报告期内,马昔腾坦片产生研发费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马昔腾坦片目前尚未进入到商业化阶段,合作双方也尚未约定未来的销售模式。由于药品的销售与下游所采取的模式息息相关,例如经销模式和代销模式下的会计处理具有较大差别,发行人目前尚不能确定该产品商业化时的具体会计处理。
  待产品商业化、销售模式确定后,发行人将依据会计准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2)与辰欣药业合作研发艾司奥美拉唑肠溶胶囊
  艾司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目前已在美国获批,并在中国申报,但尚未进行商业化生产销售。
  在研发阶段,合作方辰欣药业作为服务合同的甲方,向发行人采购CRO服务,独立进行相关活动的决策。发行人以提供CRO服务的形式,进行产品制剂的研发,并收取对应的服务费。
  在未来的商业化阶段,根据双方约定,辰欣药业负责产品的生产,发行人负责产品在上海、江苏和浙江3个省市的销售以及国际各地区的销售,并享有销售所得收益。辰欣药业负责中国其他地区的销售,并享有销售所得收益。具体参见上表艾司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商业化阶段“权利义务”之叙述。
  该合作研发的实质为“在接受客户委托负责药物的研发工作时,公司通过降低客户研发阶段的基础合同价格换取公司分享未来销售权益分成的机会。”在研发阶段,发行人将其作为CRO项目进行结算,不确认研发费用,而是与其他CRO合同一样,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和成本,具体的会计处理方式,与CRO业务相一致。
  艾司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在报告期内实现的CRO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艾司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目前尚未进入到商业化阶段,合作双方虽约定了未来各地区的销售权、生产权的归属,但尚未约定具体的销售模式。
  由于药品的销售与下游所采取的模式息息相关,例如经销模式和代销模式下的会计处理具有较大差别,发行人目前尚不能确定该产品商业化时的具体会计处理。
  待产品商业化、销售模式确定后,发行人将依据会计准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3)与杭州安元成立上海安羡,并合作研发碳酸司维拉姆片、盐酸考来维仑片
  碳酸司维拉姆片目前已在美国获批并进行了少量销售,此外还在中国申报尚未获批。盐酸考来维仑片处于研发阶段,尚未获批。
  A、研发阶段的模式及会计处理
  在研发阶段,该合作研发具体可以拆分为两个事件:即发行人与杭州安元成立合资公司上海安羡、发行人以CRO服务的模式向上海安羡提供研发服务。
  对于成立上海安羡事项,由于杭州安元对上海安羡可以实施控制,发行人将上海安羡作为联营企业,按权益法核算。
  对于以CRO服务的模式向上海安羡提供研发服务事项,与艾司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类似,发行人将合作研发项目作为CRO项目进行结算,不确认研发费用,而是与其他CRO合同一样,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和成本,具体的会计处理方式,与CRO业务相一致。
  碳酸司维拉姆片、盐酸考来维仑片在报告期内实现的CRO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B、商业化阶段的模式及会计处理
  a、销售模式
  碳酸司维拉姆片目前已在美国获批并进行了少量销售。
  根据发行人与杭州安元于2016年12月7日签署的《合作协议书》,发行人享有双方通过上海安羡研发的产品的销售和生产优先权。上海安羡获得碳酸司维拉姆片ANDA批件后,发行人依据《合作协议书》取得了碳酸司维拉姆片生产权和相应的销售权;并于2020年7月23日与上海安羡签署了碳酸司维拉姆片就美国市场的《独家销售代理协议》。因此,在碳酸司维拉姆片的美国市场商业化阶段,上海安羡系产品的ANDA持件人,发行人系产品的委托生产厂家以及运营方,杭州安元不参与产品美国市场的商业化运营。
  合作双方尚未对中国地区的具体运营模式进行约定,待未来碳酸司维拉姆片NMPA获批后,双方将协商确定销售方式。发行人系碳酸司维拉姆片的生产企业,未来NMPA获批后,发行人仍将负责中国地区产品的生产。
  因产品制造成本差异,根据生产成本优化的不同阶段,发行人与上海安羡约定了在不同的权利义务安排与收益分配机制。具体如下表:
  在第一阶段,上海安羡和杭州安元均不参与到产品利润的分配,主要原因系美国市场竞争对手较多,盈利空间较低,在第一阶段盈利的可能性较小。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在第一阶段销售的67.21万元的碳酸司维拉姆片,对应的毛利为-35.77万元。
  美国市场的产品在商业化阶段,其生产工作均由发行人负责,主要系发行人是该产品申报的“生产企业”:其销售工作主要由发行人负责或对接,主要系相比上海安羡和杭州安元,发行人具有与境外经销商合作的经验。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碳酸司维拉姆片的商业化尚未进入第二阶段,因此,发行人负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并自行承担产品的全部盈利或亏损。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仅出货1批产品,共计4,926瓶,该批产品在2021年1-6月共实现销售10.96万元,在2021年全年实现销售67.21万元,尚余1,437瓶未实现销售。发行人与合作方拟待该产品 NMPA获批且制造成本通过优化后相对稳定、市场回报可期后,再重启出货。届时,双方将就第二阶段的开启时间另行确定。
  在第二阶段,根据双方约定,发行人提供产品的生产,并获取产品生产对应的收入;销售产品所获得的利润,全部归上海安羡,并最终由杭州安元、发行人按照在上海安羡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在中国市场,合作双方尚未对中国地区的具体分配机制进行约定,待未来碳酸司维拉姆片NMPA获批后,双方将协商确定分配机制。
  美国市场碳酸司维拉姆片商业化阶段的相关会计处理,主要依据经销商采取的模式来决定的:
  I、第一阶段:经销商系代销模式
  碳酸司维拉姆片目前处于第一阶段,根据双方协议,发行人自行承担产品的盈利或亏损进行美国市场的产品销售,发行人将该产品视同为自研产品进行会计处理。
  发行人与经销商VITRUVIAS签订了关于碳酸司维拉姆片的美国市场独家供应和分销协议,在第一阶段,发行人与VITRUVIAS以代销模式运营产品,即发行人提供销售底价给VITRUVIAS作为参考进行美国市场的销售。根据销售业绩,VITRUVIAS 获得一定比例的销售佣金及激励,不参与产品销售利润的分配。
  在上述背景下,发行人的主要会计处理如下:
  在发货给VITRUVIAS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在收到VITRUVIAS的销售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按约定比例计算应付给VITRUVIAS的代销费用:
  借: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
  由上可知,报告期内发行人碳酸司维拉姆片的收入采取的是一般代销模式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截至2021年12月末,发行人仅出货1批,共4,926瓶,其中2021年全年已销售3,489瓶,代销商处结余1,437瓶。2021年全年实现收入67.21万元,成本102.98万元,毛利-35.77万元,并支付代销商代销费用合计5.04万元。
  、第二阶段:经销商系经销模式
  未来,待产品制造成本通过优化后相对稳定,市场回报可期时,发行人将与合作方、经销商等约定进入第二阶段,在第二阶段,发行人仍负责美国市场产品的生产并负责对接上海安羡和下游经销商VITRUVIAS,经销商则采取经销模式运营产品。具体模式为:发行人生产产品后,依照出厂价格销售给上海安羡,上海安羡再销售给发行人联系的经销商VITRUVIAS,由 VITRUVIAS买断式购买上海安羡提供的产品,VITRUVIAS完成产品的最终销售并扣除成本后,按一定比例获得销售净利润,并与上海安羡进行分成,并最终由杭州安元、发行人按照在上海安羡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在上述背景下,发行人未来的主要会计处理如下:
  销售产品给上海安羡: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上海安羡将产品销售给海外经销商以及产品的海外销售过程中,不作会计处理。
  上海安羡向发行人分红时: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此外,双方尚未约定未来中国地区的销售分工,待未来碳酸司维拉姆片NMPA获批后,双方将协商确定。待产品商业化、销售模式确定后,发行人将依据会计准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4)与Andorra合作研发JV-0021
  JV-0021已在美国申报,尚未获批。
  在研发阶段,双方成立开发委员会,开发委员会决定共同开发的仿制药品种、开发计划与里程碑、审批监管文件、制定成本预算、审查非预期成本等。双方在开发委员会的管理下,各自开展研发活动。
  在美国市场获批后,发行人负责产品的生产,合作方负责产品的销售。
  在研发阶段,发行人依照合营安排相关会计处理要求,将合作研发项目单独立项,若发生与之相关的费用,则计入研发费用。具体会计处理为:
  A、发生依据合同应该发行人承担的研发费用时:
  借:研发费用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B、发生应双方按比例共同承担的研发费用时,若由发行人先行支付时:
  借:研发费用(发行人承担的部分)
  其他应收款(合作方承担部分)
  贷:银行存款
  c、发生应双方按比例共同承担的研发费用时,若由合作方先行支付时:
  借:研发费用(发行人承担的部分)
  贷:其他应付款
  报告期内,JV-0021产生研发费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JV-0021目前尚未获批,根据发行人与Andorra签订的《共同开发产品的独家分销和供货协议》,产品获批后,Andorra拟作为发行人美国经销商。发行人负责生产产品,并出口给Andorra,Andorra在美国市场销售,并按双方50:50分配的原则,支付发行人权益分成。发行人与Andorra的关系,系药品生产企业与经销商的关系,类似于发行人与LANNETT经营泊沙康唑肠溶片的模式。发行人对JV-0021商业化阶段的会计处理,亦拟参照泊沙康唑肠溶片的会计处理模式。
  (5)与高研院的合作研发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与高研院尚未有具体的合作产品立项,截至目前仅存在一笔业务,为发行人委托高研院开发某种原料药,合同金额50万元,目前已支付15万元。发行人将其作为一般的技术服务费采购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