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企业“研发投入”远高于“研发费用”的合理性
2023-11-02

   案例概要: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投入远高于研发费用,主要原因为研发试制品销售冲减研发费用引起的差异。审核中要求说明形成产品最终对外销售的研发投入远高于研发费用金额的合理性,生产成本、研发费用的归集原则,研发投入的计算口径,研发费用率较低是否可能影响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评定。

  该案例为主板申报企业,对于研发费用率较低是否可能影响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评定的问题,发行人获取了当地税务机关的说明,证明其研发费用的核算方式、归集口径已经税务部门确认,符合自身研发实际情况,研发费用率较低不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施行后,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应区分日常活动和非日常活动,作为产品销售或资产处置处理,即会计处理上,其投入不再计入研发费用。该处理方式无疑会导致大量企业的“研发费用”断崖式下降,尤其是制造类企业。虽然无法计入“研发费用”,但只要能证明相应的活动为研发活动,其投入还是可以计入“研发投入”。因此,现阶段,较多审核案例出现了“研发投入”与“研发费用”差异较大的情形。
  对于该部分投入是否属于“研发投入”,监管机构尚未予以明确,但从审核过会的案例看,也未明确表明不可以计入“研发投入”。
  实务中,较多企业研发试制品产生于研发活动中,开展新产品研发活动时形成的样机或样品,验收入库前无对应的客户和合同,主要为满足改进产品设计、提升产品性能参数、完成产品认证等目的,通常为普适性研发,应属于“研发活动”。    
  对于研发试制品的投入真实属于研发活动的,应归集在“研发投入”中,不应因会计处理口径否定其业务活动的实质。但同时需要考虑,如何有效识别企业的业务活动是否为研发活动,以及存在大批量试制品销售时,是否为真实的研发活动投入。】
  案例情况:
  1、发行人研发投入远高于研发费用金额的合理性
  公司的研发工作主要是紧密围绕蒸压加气混凝土装备开展的,根据目标客户或潜在客户需求,通过不断的产品改型、技术创新,持续提升产品性能,大部分的研究工作为新产品研制。公司进行试验或研制新产品的过程中需领用较大金额的非消耗性原材料,主要是钢材和辅助构件,研发试制后只是改变其物理形态,不会完全灭失、消耗,并最终构成新产品的一部分。如新品研发失败,部分可代用部件移交用于日常订单的产品制造,如新品研发成功且能够匹配销售订单的,将成品移交并按需改制或安排直接发货,其具有市场价值且最终能实现销售。该部分投入属于研发活动发生的直接材料投入,故属于“研发投入”,但在会计核算上,由于该部分产品最终对外销售,根据“收入成本配比”原则,需确认为“营业成本”,而不在“研发费用”科目列示,从而导致公司研发投入与研发费用存在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形成产品最终对外销售的研发投入和研发费用的情况如下:  
  公司报告期内研发投入金额远高于研发费用,主要原因系随着蒸压加气混凝土装备行业智能化、高端化的不断提升,公司通过市场走访调研,充分了解市场需求信息和意向客户对蒸压加气混凝土装备的使用需求,结合公司对新品开发及新工艺技术应用等研发情况,确定研发方向并开展具体的研发工作。公司在研发过程中保持与意向客户的技术沟通,便于客户了解相关研发进度和研发成果,客户在采购成套装备的同时对发行人研发形成的产品予以采购。公司在蒸压加气混凝土装备领域拥有丰富的技术研发积累,通过对市场需求和意向客户定制化需求的精准分析,实现更具针对性的产品技术研发,研发产品的转化率较高。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1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规定:“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消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在实际会计核算过程中,发行人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进行了会计处理,将因研发活动而形成的“研发试制品”在具体销售时所形成的收入和对应的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并计入当期损益。在结转存货成本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从研发投入中将与研发试制品相关的材料成本支出转入存货,并按照历史实际成本计量。研发投入其他的部分,继续在研发费用中核算并列报。发行人关于研发投入及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流程相符。
  2、可比案例情况    
  经查阅相关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公告,发行人针对研发过程中所产生的研发试制品对应的会计处理方式,与多家已上市公司采用了相同的方式,具体情况如下:
  
  从上可知,制造业上市公司研发形成产品并对外销售的情况较为普遍,以上案例对研发过程中形成的研发试制品对外销售时所对应的会计处理方式与发行人基本一致。
  3、研发费用率较低是否可能影响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评定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率较低的主要原因为公司研发试验投入的部分原材料在研发结束后经进一步加工后形成可供出售的产品,实现销售后确认营业成本。    
  公司于2019年11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932002509,有效期三年),2022年10月再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取得编号为GR202232000595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有效期三年。
  根据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科学技术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州市新北区)税务局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提交的研究开发费用相关资料,以及其中所涉及的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方式、归集口径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指引》等规定要求。公司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副产品进行会计处理时,构成产品、副产品等有形资产的成本,从研发费用科目中转出,不减少高企认定时的研发费用,与公司的研发模式相匹配。截至说明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存续期间因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而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研发费用率较低系研发试验投入的部分原材料在研发结束后经进一步加工后形成可供出售的产品,实现销售后确认营业成本,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方式、归集口径已经相关部门确认,符合发行人研发实际情况,具备合理性。发行人研发费用率较低不影响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