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适合多档税率并存还是单一税率?
2017-04-14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行之后,我国增值税形成了1档基本税率(17%)加三档低税率(13%、11%和6%),再加上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三档增值税征收率5%、3%和1.5%多档税率并存的消费型增值税格局。
                                                                                                    
  税率结构的复杂性使增值税的统一性和抵扣链条的连续性遭到破坏,在实际操作中也常常出现公司类似业务无法确定适用哪个税率而产生的同业不同策现象。
  以快递业为例,该行业兼具交通运输和物流辅助业特点,但也表现出自身独有的特性,比如包括了揽收、分拣、运输、派送四个环节,其中运输环节具有交通运输业的特点,分拣具有物流仓储和物流辅助特点,收揽派送又与运输和仓储完全不同,是典型邮政寄递服务的标志,四个环节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产业链。
  在实践中,分拣和运输业务往往合二为一,由同一纳税主体承担,而收揽和派送分属不同的纳税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邮政快递适用6%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那么会使得承担分拣功能的快递业纳税主体具有适用6%和11%两档税率的可能性,从而导致了类似业务适用政策不一的问题。
  此外,多档税率并存也加大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比如说对于不同税率的应税产品,纳税人可能要设置不同的账簿;对于购进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产品,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进而会助长纳税人的逃税心理。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说,税率的复杂化也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这就要求税务机关不得不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对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既增加了税务检查和稽查的工作量,也增加了税收征管的时间成本、货币成本和资本成本。
  因此简化税率档次,优化税率结构成为社会各界人士共同的呼声,甚至还有不少的专家学者提出实施单一税率的建议。
  不论是从何种角度来讲,简化税率档次不仅便利征纳双方的实际操作,有利提高征管的效率,同时也可以防止征纳双方在税率确定上可能出现的分歧和最大限度地避免因有意错用税率而出现的偷逃税。
  但是过分简化的税率档次也使得一些需要通过税负解决的问题难以得到解决,在货物生产的初始环节如采掘业,由于进项抵扣不足的原因使该行业货物的税负大幅提升,虽然后来将矿产品的税率调至13%,但是税负升高的矛盾依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虽然增值税是价外税,具有转嫁属性,但是在目前的市场机制下,这种税负转嫁是十分困难的,增加的税负只能由企业自行消化,而很多时候企业是无力消化这块增加的税负的,结果就是企业的拖、欠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