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年4月15日只是最晚出口退税申报日期,不是必须收汇的日期,只要申报过了,什么时间收汇都可以了?
2014-11-12
  问:次年4月15日只是最晚出口退税申报日期,不是必须收汇的日期,只要申报过了,什么时间收汇都可以了?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规定,属于下列五类企业之一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必须等收到国外客户货款后才可以申请出口退税:
  (1)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
  (2)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
  (3)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4)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5)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如果出口企业属于上述五类企业,先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进行收汇企业认定维护,然后通过预审反馈数据或正式反馈数据方式拷给企业,企业将反馈数据读入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后,就可以每月在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出口明细申报录入"时,同时进行"出口货物收汇申报录入(已认定)"的录入。

  如果不属于上述五类企业的出口企业,只要出口单证齐全、信息齐全,平时不必等到收到国外客户款项就可以每月申请出口退税正式申报。须特别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该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所以出口企业必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即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30日之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一般是于出口之日次年的4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否则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