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可要求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