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提供电信业服务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43号文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其中,附带赠送的电信终端以成本价作为货物价格,剩余部分按照公允价值拆分为基础电信价格和增值电信价格,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外,因国家发改委规定,首次提供SIM(UIM)卡不得收费,所以首次赠送SIM(UIM)卡不视同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