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实物或者赠送的除电信业服务以外的应税服务应如何处理?
2014-12-24
  问: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实物或者赠送的除电信业服务以外的应税服务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电信业服务纳税人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实物,暂视同销售货物,暂以实物的成本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因此,电信业服务纳税人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除电信业服务以外的应税服务,暂视同提供应税服务,暂以服务的成本价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