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计算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时工资总额实发数和应发数不一致,请问应如何处理?
答:《关于印发<</FONT>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7号)第十五条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
第十七条规定,所称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所称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
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