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2008年后,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不再规定比例范围,而是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不需向税务机关备案,但一经确定,不得改变。对于2008年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如果2008年没有按照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重新确定其预计净残值的话,则之后不得再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