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关于土地一级开发协议中约定,投资亏损由投资方与政府按比例承担,土地出让收益由投资方与政府按比例分成,同时协议约定,投资方企业按年累计投资额享受18%的固定收益,由政府拨付,包括财务费用和利息。请问该协议是否享受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营业税免税政策呢?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15号)规定,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其中,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由地方政府指定其他纳税人进行,投资方负责按计划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资金;同时,投资方作为建设方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协助地方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地方政府将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若成交价低于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亏损由投资方自行承担;若成交价超过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则所获收益归投资方。在上述过程中,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您在问题中表述投资亏损由投资方与政府按比例承担,土地出让收益由投资方与政府按比例分成,同时协议约定,投资方企业按年累计投资额享受18%的固定收益,由政府拨付,包括财务费用和利息。不符合上述文件中规定,亏损由投资方自行承担及所获收益归投资方的规定,不享受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文件不征收营业税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