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宣传费"列支范围的相关规定
2015-02-26
  问:业务宣传费的概念及列支范围(相关政策依据?),作为保险行业发放的宣传品是否需要印有公司标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限额内税前扣除,但是总局没有对"符合条件"中的条件作出明确,部分地区有相关的规定,以下政策供参考: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27号)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宣传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2.通过一定的载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时,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标有本企业名称、电话号码、产品标识等带有广告性质的礼品,可按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但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企业业务宣传有关。

  参考上述政策,业务宣传费是指通过一定的载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因此,贵公司发放宣传品应当在宣传品上做相应的宣传广告方可作为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