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否必须每月进行利润分配?此问题看似简单明了,但有的税务机关竟要求合伙企业每月必须进行利润分配,真是奇葩!
问题:
我是普通合伙企业的会计,税务机关要求我们每月若有利润必须进行利润分配,并计算合伙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这样做对吗?请齐老师解答为盼,谢谢!
2015年10月23日
解答:
您好!感谢您的信任!
可以肯定,税务机关要求合伙企业每月分配其实现的利润是不正确的。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因此,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是合伙企业的事,是否分配?何时分配?怎么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或由合伙人协商决定,税务机关作为执法主体不应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由财税[2008]159号可以看出,税收规定并没要求企业在会计期末进行利润分配,即使合伙企业不分配所得,合伙企业也应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的"先分后税"原则是指先将合伙企业的所得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或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等计算每个合伙人的所得,然后按照各合伙人的适用税率计算每个合伙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不是先将合伙企业实现的利润进行利润分配再计算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