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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零税率发票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二中(四)销售额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上述条款规定,融资租赁公司操作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则需要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开具发票。而售后回租业务中的标的物均为旧设备,若正常开票则涉及重复开票纳税问题,企业无法承担税负。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文件(见附件一)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结合上述政策规定后,承租人可申请开具零税率发票。(零税率发票在106号文件中也有表述)?
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融资性租赁回租业务的承租方出售有形动产时,可以向出租方开具普通发票(免税、零税率),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