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存在哪些涉税风险?
2015-12-04
  问:员工私车部分公用有什么涉税风险?企业与员工的合同里可否约定无偿租赁?
  答:(1)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第五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提供车辆租赁给企业的行为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对无偿提供租赁行为,应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由税务机关按规定顺序确定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很多地区有明确的税前扣除口径,建议咨询所在地区的执行口径,以下政策仅供参考: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09〕15号)第八条规定:
  1.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具有营运资质的企业和个人或其他企业的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2.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十一条关于企业租用个人汽车发生修车费的扣除问题明确,对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但使用权归企业的汽车,企业与个人之间有租赁合同或协议的,企业按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赁费允许扣除。如果在租赁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修车费由企业负担的,对个人发生的修车费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就税务师事务所提出的相关业务问题的答复》明确:
  十、汽车费用问题
  问:个人将自己的车辆租给企业使用,有租赁合同,私车公用发生的与汽车有关的汽油费、修理费、保险费、停车费、车位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是否可以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费用才可以从税前扣除,因此私车只有确认为由企业使用时其自身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才能从税前扣除。车辆的保险费是车辆所有人投保而发生的费用,个人车辆的投保人应为个人,因此发生的保险费应由个人负担。
  《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54、企业员工与企业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没有租金,但是可报销汽油费,过路费等。这些费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企业员工与企业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无论有否租金,保险费、车购税等涉及车主个人负担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余可以根据租赁协议条款,如应企业负担的,可在税前扣除。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借用个人汽车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问题?
  答:企业借用个人的车辆,企业与个人之间必须签定租赁协议,如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的汽油费、修车费由企业负担的,则相关的汽油费、修车费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租用车辆,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养路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维修费各地规定不同,部分地区,如天津地区,对向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税前扣除,请进一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
  (3)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参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规定,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其他个人财产公用的,比照此办法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租用车辆,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属于企业的应负担的经营支出,不属于个人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养路费等,属于企业给予个人的补贴,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哪些应由企业负担,哪些是个人应负担的支出划分及当地公务费用扣除标准,还请进一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
  (4)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车辆租赁合同应按上述规定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