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人员子女教育费补贴征免个税问题
2015-12-31
  问:台湾人员在南京企业任职,企业向其发放了子女教育费补贴,该员工的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该台湾员工收到的子女教育费补贴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五条的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因此,该员工的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免税情形,其取得的子女教育费补贴应当合并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