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税营改增政策答疑(十一)
2016-05-31
  一、纳税人自行研发两项软件著作权按450万作价,作为非专利技术投资入股到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需要给该公司开具无形资产发票作为该公司财务记账依据,可否申请代开增值税免税发票?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二、邮政帮银行代打对账单、代装信封并邮寄给储户,按什么征税?
  答:此类行为属于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三、营改增后提供建筑服务的分包方进行再分包,能否按照差额纳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四、营改增后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应缴纳增值税。
  五、营改增后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建委要求为施工人员购买团体意外保险,取得保险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答: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六、货物运输企业向非统一核算的挂靠营运车辆收取的管理费用应如何征税?
  答:挂靠在货物运输企业非统一核算的运营车辆,且不以货物运输企业名义对外承运业务,运营车辆自行核算收入、开具发票,货物运输企业仅负责为其代办年审、保险等手续,货物运输企业向营运车辆收取的管理费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七、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如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是否包括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若包含,受票方取得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包括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受票方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八、试点纳税人5月1日之前发生的购进服务,在5月1日之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按规定认证抵扣?例如:试点纳税人缴纳4月份话费,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进行抵扣?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由于试点纳税人5月1日之前发生的购进服务不属于当期进项税额,即使在5月1日之后从销售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作进项税额抵扣。
  九、企业向个人一次性支付的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的房屋租赁费用,其中2016年3月至4月30日之间的租赁费用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如缴纳增值税,企业取得个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房屋取得2016年3月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的租金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取得2016年5月1日以后的租金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

  企业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进项税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