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专题5月26日
2016-05-31
  一、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在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怎样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二、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5月1日营改增后何时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三、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时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除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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