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税建筑业营改增问题解答(三)
2016-06-24
  11.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属于哪项应税行为?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建筑服务中所规定的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1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预缴税款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1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取得什么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14.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15.对于纳税人有多个建筑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征收方式的,是否允许其就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一旦选择简易征收,全部符合条件的项目都必须适用简易征收方式?
  答:按照目前相关规定,可以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分别选择适用计税方法,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按合同项目分别选择适用计税方法。如某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有两个建筑施工老项目,可以分别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

  例如:一个建筑企业有A、B两个老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