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热点问答
2016-07-04
                                                                                                         2016年7月4日
  1 原地税机关核定征收的试点纳税人,营改增后,如何申报
  答:对2016年5月1日前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在2016年5月1日后继续按照主管地税机关2016年核定执行的营业额作为不含税销售额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但兼营2016年5月1日前已属国税机关管征的应税项目的,应于2016年5月20日前重新核定应纳税额。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外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不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回到机构所在地申报时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预缴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 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 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开具利息和管理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取得该发票,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答:
  答: 如果出租方选择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则承租方取得利息和管理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4 业务招待费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答:
  答:业务招待费属于纳税人的交际应酬,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5 我公司有一栋房产,已经办理了出租和销售试点实施前取得的不动产简易计税的备案,目前尚未出售也未出租,现拟对该房产进行装修,发生的不动产修缮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答:
  答: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6 我公司有一套房产是4月30前取得的,5月1日以后进行改扩建,取得的进项可否抵扣?
  答:纳税人5月1日以后发生的不动产改建,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纳税人将该房产部分用于销售或出租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那改建的进项属于兼用根据文件规定无需转出;如果不动产全部用于销售或出租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那么需要按规定进行转出。
  7我公司系一般纳税人,有一栋办公楼,部分自用,部分出租给他人使用并已办理简易征收备案手续,取得的水电费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答:纳税人购进水电用于承租方的部分,应按转售水电即销售货物计提销项税额,取得的水电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8保安公司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可以适用劳务派遣服务政策吗?
  答:根据财税(2016)68号文,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9 物业公司办理车辆通行卡收取的工本费需要缴税么按照销售货物还是销售服务?
  答:属于兼营行为,按照销售货物。
  10营改增后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在七月申报期申报前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了税款,那么这笔税款在七月申报六月所属期税款的时候,是否可以进行抵减?
  答:如果预缴的税款所属期为六月份的税款,可以在申报所属期六月份税款时进行抵减。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热点问答
                                                                                                                       2016年4月24日
  1 2016年04月24日  1.营改增之后,租赁不动产的税率和征收率分别是多少?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不动产租赁的适用税率是11%,征收率是5%。
  2 营改增后,企业员工出差取得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不属于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进项抵扣,购买方应当填写其单位名称和税务登记号。
  3 企业承接一项建筑工程,其中既有甲供材料也有非甲供材料,能否适用甲供材料简易计税的政策甲供材料是否有比例的要求?
  答:同一个工程项目,没有甲供材的比例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4 2016 年5 月1日之后取得的不动产都要分两年抵扣吗?
  答: 纳税人5月1日后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之外,需要分两年抵扣。
  5 开办养老院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按照民政部规定设立登记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可免征增值税,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生活服务业征收增值税。
  6 营业税纳税人原先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就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是否同样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也免征增值税?
  答: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7 保险公司的农险跟出口货运险,人身意外险可否免征增值税?
  答:不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
  8 营改增后,5月1日之前已结算但未开票的项目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总局23号公告,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项目已结算但尚未在地税部门申报营业税也未开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9 企业承接一项建筑工程,其中既有甲供材料也有非甲供材料,能否适用甲供材料简易计税的政策甲供材料是否有比例的要求?
  答:同一个工程项目,没有甲供材的比例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热点问答
                                                                                                                     2016年6月22日
  1 2016年06月22日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份按照差额征税开具普通发票,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按照发票上的金额和税款填写附表一的对应税率栏次的第3、4列。
  2 我单位未取得劳务派遣资质,将员工外派到其他企业提供维修、企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哪一种应税行为?
  答:按照提供的具体服务来判断。提供维修服务属于一般增值税的修理修配劳务,提供企业管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商务辅助服务。
  3 我公司承租房屋,出租方系转租他人房屋,按规定向合同的出租房缴纳了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用,发票应由谁开具?
  答:可以由收款方按转售处理开具发票,也可以由水电部门直接将发票开具给实际使用方。
  4 营改增后,哪些纳税人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个人。
  5 .营改增纳税人是否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勾选发票?
  答: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6 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既有销售货物又有提供服务的业务,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时要分开填写吗?
  答:既有销售货物又有提供服务的,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时要分别填列。
  7 银行给客户办理业务,为了推广业务向客户赠送印有银行标志的抱枕和保温瓶,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答: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无偿赠送货物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中不构成服务内容且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货物部分(低值易耗品除外),暂按不低于成本价计提销项税额,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8 实行按季申报增值税的原营业税纳税人,7月申报增值税的时候4月份的营业额也要填到增值税申报表申报吗?
  答: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9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机关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开具发票要到国税代开还是地税代开可以代开专用发票么?
  答:到国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代开专用发票。
  10住宿服务的发票,备注栏中的顾客名字与身份证号码不够填写怎么办?若开具普通发票还需要在备注栏中体现顾客的信息么?
  答:填写实际付款人的顾客信息。开具普通发票时可以不在备注栏中体现顾客的信息。
  11 房屋原值是6000万,对其中价值2500万的一层进行装修,判断是否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基准是6000万还是2500万?
  答:6000万
  12一般纳税人购买了医院的体检卡,赠送给客户,视同销售,医院提供服务是免税的情况下怎么确认销售额?
  答: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确定销售额时与是否免税无关。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13 营改增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领购定额发票?
  答: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发生使用税控系统开票发票不便的小额收费项目,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通用定额发票。
  14 差额征收劳务派遣一般纳税人,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含税金额是210,可以扣除的金额是105,发票税额是5,那么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如何填写?
  答:附表一第9b第一列填写200,第二列填写10,可以差额扣除的金额105填写第12列。
  15 转让公司的股权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入属于不征税项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热点问答
                                                                                                                     2016年6月17日
  1 房地产企业转让不动产,转让收入是按照合同价还是评估公司评估价确定销售额?
  答: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核定销售额。
  2 房地产行业老项目简易征收备案的最迟期限?
  答:应在应税行为发生前进行备案。
  3 一般纳税人取得用于简易征收的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认证吗?
  答:可以
  4 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赠送的面积是否征税如何开具发票?
  答:赠送的面积部分应一并计入不动产总价缴纳增值税,不再单独计算缴纳增值税。
  5 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有要求一套房子只能开具一张发票吗?
  答:没有
  6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税款时,增值税预缴税款表需要每个项目填一张吗?
  答:需要
  7 房地产开发企业,6月10日预缴的税款,6月15日纳税申报时可以抵减吗?
  答:可以抵减
  8 酒店营改增后,酒店住宿标间价格300元,每个房间的赠送的两瓶矿泉水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答:不需要
  9  公司为部分员工报销的移动话费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答:若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项目的进项税额,则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热点问答
                                                                                                                   2016年6月28日
  1 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企业提供电梯维修、保养,税率是多少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企业提供电梯维修、保养,税率是多少?
  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90号):“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自产或外购的电梯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税率5%”。营改增试点后,对于电梯维修保养的业务,属于日常保养、维护的,按其他生活服务,适用6%税率;对属于电梯修理修配的,按应税劳务,适用17%。
  2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是否必须是国有性质的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答:文件未对上述场所单位性质做出规定,因此,皆可享受。
  3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自建的不动产,房屋产权证时间是2016年5月,但是该不动产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吗?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应提交其实际取得该不动产的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实施许可证》、产权证、划拨文件、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不动产分割协议、购房合同、捐赠声明、接受投资入股协议书、法院抵债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本案手续。若纳税人提供的是权属登记时间在2016年5月1日之后的产权证,不予受理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备案。
  4 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了简易计税备案,以后发生的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还需要再备案吗?
  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按项目分别备案。
  5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涉及住宅、店面和车位,需要分开备案吗
  答:可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本证一个项目进行备案。
  6 销售不动产使用五联的普通发票,后三联的用途哪一联是交给房地产登记部门?
  答:后三联留存备查,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用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7 建筑企业外出经营5月份收取的总包款和支付分包款的金额是相同的,是否要预缴税款?
  答:对跨县(市)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当期取得的建筑服务价款小于或等于支付的分包款,不需要进行预缴税款申报,但应登记在预缴税款台账中。
  8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外出经营,预缴税款时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不适用
  9 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需要开具的红字发票的,开具红字发票时税率如何选择?
  答:根据应税项目适用税率,在总金额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反算出不含税销售额金额进行开票。
  10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请问营改增前的留抵税额可以抵扣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吗?
  答:营改增前的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11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由哪些纳税人填报?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营改增试点行业为四大行业的,以及原“3+7”试点纳税人同时兼营四大行业主行业的需要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增试点企业,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填报测算明细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热点问答
                                                                                                                      2016年6月1日
  1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如何征税?
  答: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房地产企业出租自己试点前自行开发的楼盘,没有产权证,怎么办理简易征收的备案?
  答: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可以为《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捐赠声明、接受投资入股协议书、法院抵债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该不动产的有关材料。对于房地产企业,可以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备案。
  3公司在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房屋,现在需要在原有自建房屋基础上进行扩建,请问扩建部分的不动产用于租赁是否属于2016年4月30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简易征收的情形?
  答:根据文件规定,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在原有房屋上扩建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属于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形式,不改变纳税人取得该不动产的时间,将扩建部分用于租赁属于将2016年4月30前取得的不动产用于租赁,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4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此前支付的土地款由母公司代付,有补充协议,但财政票据上的付款方为我公司,该财政票据可以在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时扣除吗?
  答: 纳税人实际支付的且取得规定的财政票据的土地出让金,可以从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中扣除。
  5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新建一栋厂房于2016年1月开工,预计12月完工,5月前已支付300万,5月后付700万。对5月份后支付的700万元的款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能抵扣进项是否需要分两年进行抵扣?
  答:在2016年5月1日后完工的在建工程属于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要分2年进项抵扣。不属于《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的,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6劳务派遣服务,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是否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说普通发票也只能选择差额征税模块开具?
  答: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不体现差额扣除部分。
  7提供代理招生服务,向学生收取5000元,其中学费4000、代理费1000,如何开具发票?
  答:代理招生属于经纪代理服务,代理人应当向学生提供两张发票,一张为代理人开具的1000元经纪代理服务发票,一张为学校开具的4000元教育服务发票并通过代理人转交。
  8一般纳税人提供垃圾清运服务,是否要分别按照垃圾清理和垃圾运输适用不同的税率?
  答: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服务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9询问购买金融商品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前,但转让在2016年5月20日,请问该笔收入是否可以按照营业税规定免征税款?
  答:转让金融商品以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6年5月20日转让金融商品收入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其中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热点问答
                                                                                                                   2016年5月19日
  1保险公司连同交强险一并收取的车船税,如何开具发票?
  答:保险公司连同交强险一并收取的车船税不能计入开票金额进行发票开具,但可以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备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
  2我公司提供绿化养护服务,具体业务包括施肥,松土,修剪,浇水,除杂草及垃圾清运等。请问该项业务属于营改增中哪个项目?
  答:提供的绿化养护服务,属于其他建筑服务项目。
  3营改增纳税人提供绿化养护是否可以按照清包工适用简易征收政策?
  答:因此,绿化养护属于其他建筑服务,符合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征收政策。
  4建安企业一般纳税人已经老项目备案了,公司注册地点在马尾,工程地点在晋安,是否要开具外管证?
  答:跨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需要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也不需要预征税款。
  5商场除了向租户收取物业费以外,还收取了中央空调费,空调费按照每平方米10元收取,请问收取空调费应如何征税?
  答:收取空调费属于其他生活服务,适用税率6%。
  6我公司代理9个房东的不动产,代为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是房东与承租方签订的,由我公司来开具发票,能否以我公司名义申请简易征收?
  答:不可以。建议由你公司先承租不动产,再转租,这样你公司可以按规定办理简易计税方式备案手续,做到合同、发票、款项一致。
  7我公司员工出差,在酒店住宿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公司员工因公务出差住宿发生的住宿费,可以公司名义要求酒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员工个人的住宿行为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我公司仅提供园林修剪服务,之前在地税开具的是服务业发票。营改增后该项目应如何征税?
  答:仅提供园林修剪服务属于其他生活服务,按提供其他生活服务征收增值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热点问答
                                                                                                                     2016年5月19日
  1金融服务分支机构可以使用总机构的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23号公告,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的闽国税公告【2016】第9号, 实行汇总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分支机构可以使用上级分支机构或总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从事保险代理服务,代开的专用发票税率是多少
  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保险代理服务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3%征收率。
  3开具信用证收取的手续费能否进项抵扣
  答:购买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保险公司提供的人身保险服务营改增之后是否还可以享受免税?
  答: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5建筑工程老项目的分包款发票已于3月份取得,询问5月申报时分包款可以扣除吗?
  答: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但不得作为纳税申报时差额扣除凭证。
  6我方提供建筑业服务,工程款共计1000万元,其中15%为保留金。保留金于工程完工后2个月支付。询问我公司现在收到850万工程款,应按照多少销售额开具发票?
  答:按合同约定的建筑服务价款及付款时间开具发票。
  7国外母行支付给境内分行间因银行联行往来业务产生的利息是否免税?
  答:根据36号文附件3相关规定,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上述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是指设立在境内的机构。
  8询问建筑企业在试点实施前,偶尔发生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需要计入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中判断是否超过小规模标准?
  答:根据23号公告,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根据36号文附件一,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因此,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9一般纳税人提供中央空调维修的税率是多少?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中央空调的维修属于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税率为17%。
  10仅提供人力的安装服务是否属于清包工方式
  答:属于清包工方式。
  11酒店行业收到农产品销售免税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不可以
  12企业和银联签订合同使用银联POS刷卡结算服务,需要支付手续费,企业的开户行再把款项转入该企业的银行账户时已经扣除了手续费,请问这个手续费应该由谁开具发票?
  答:根据谁收款谁开票原则判定。
  13保安公司是否能适用营改增差额征税政策?
  答:根据现有文件规定,保安公司提供的安全保护服务不能适用差额征税政策。
  14房地产企业预售房产,已经按照收取的预售款开具发票了,如何申报?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并开具发票的,应在实际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计算预缴增值税,并当期确认销售收入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热点问答
                                                                                                                         2016年5月9日
  1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和建筑公司签订的甲供材合同,房地产企业购买的建材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项目可以抵扣。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是否可以差额扣除?
  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时作为预缴依据时可以扣除,在机构所在地申报计算应纳税款时不能适用差额扣除,应凭合法有效凭证作进项抵扣。
  3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征收,税款预缴时,预缴款中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是指进度款还是合同约定的总价款?
  答:按实际确认的预收款;先开具发票的,按发票上注明的价款。
  4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在营改增前尚未扣除完的部分,是否可以在营改增后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答:不得在试点实施后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54月30前从分包方取得的建筑营业税发票,5月1日营改增后能否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答:在2016年5月日营改增之后不得作为差额扣除的凭证,但在6月30日前可以作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6建筑企业签订的甲供材合同,发包方提供的材料需要按照营业税的规定计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吗?
  答:不需要
  7.建安企业能否部分项目选择简易征收,部分选择一般计税?
  答:可以
  8从事期货的纳税人在2015年超过了500万可以不认定一般纳税人吗?
  答:不可以
  9发行融资融券支出的利息是否属于贷款服务,取得的专用发票能否进项抵扣?
  答:融资融券属于贷款服务,支出利息所含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0个人因房屋拆迁取得拆迁补偿款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拆迁补偿款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1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2016年4月30日前开发的房产出租能否选择简易征收?
  答:可以
  12物业代为收取的水电费如何开具发票
  答:物业代为收取的水电费,由水电公司给客户开具水电费发票;如物业有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则对收取的手续费按经纪代理服务开具发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热点问答
                                                                                                                      2016年4月21日
  1接待客户,请客户吃饭,若收到餐饮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一般纳税人购进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个人继承了父母死后留下的房屋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免征增值税。
  35月1日,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也可以抵扣?
  答:不属于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及其他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的,可以抵扣。
  4劳务派遣是否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属于什么项目?
  答:劳务派遣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
  5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收到销售货物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可以
  6纯地税户营改增后,发票专用章是否要重新刻制?
  答:符合文件刻制要求的可以不用重新刻制。
  7提供墓穴租赁能否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答:符合规定的墓穴租赁,即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合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墓穴租赁可以免征增值税。
  8产钢材的企业销售钢材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何计算征收增值税
  答: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一并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9营改增以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除了特别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可以开具。
  10营改增后,劳务派遣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适用差额征税政策?
  答:不可以
  11营改增后,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哪些?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12房地产企业营改增之前收到的销售住房的预收款,已申报营业税但没有开具发票的,营改增之后如何开具发票?
  答: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3营改增建筑业收到预收款如何申报纳税?
  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应在收到预收款的当期申报纳税,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还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1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营改增纳税人能否申请登记一般纳税人?
  答: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热点问答
                                                                                                                    2016年4月15日
  1营改增纳税人使用开票系统可选择的服务单位有哪些?
  答:可以选择福建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或者福建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是否可以开国税的发票?
  答: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因此,不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3转让金融商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转让金融商品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我公司向其他企业借款100万,需要支付利息,该利息能抵扣进项吗?
  答: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为贷款服务,购买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我公司因借款给其他公司使用取得利息收入是否要缴纳增值税,能否开具专票?
  答:要按取得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缴纳增值税,由于贷款服务不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的项目,一般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虽然税收法律法规并未禁止。
  6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时,可以扣除分包款吗?
  答:不可以
  75月1日营改增后,差旅费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不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差旅费进项可以抵扣。
  8其他个人出租商住两用的房屋,税率是多少?
  答:按照征收率5%计算应纳税额。
  9房东从事房屋的转租业务,是否要办理营改增确认手续?
  答:其他个人从事房屋转租业务可以不办理营改增确认手续,如为单位或个体户,需办理营改增确认。
  10提供物业服务的纳税人能否申请使用通用手工发票?
  答:服务业原适用《福建省××市地方税务局服务业及其他行业手工发票》的,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
  11商场出租柜台给商户的租金收入是否可以适用简易征收?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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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4月15日
  1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如何计算?
  答: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2 营改增后什么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以下两种情况: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3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5月1日前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月1日后可以抵扣吗?
  答:不能抵扣
  4 营改增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目前福建省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按次纳税为销售额500元,按期纳税为月销售额20000元,起征点适用于除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未达到3万元(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5 营改增纳税人能否申请增值税汇总申报?
  答:符合(闽财税〔2016〕4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人可申请增值税汇总申报。
  6 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7 在房屋外墙做广告,是属于广告服务吗?
  答:在房屋外墙发布广告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不属于广告服务。
  8 商场收取的停车费,营改增适用的税率是多少?
  答:2016年5月1日后,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税率,其中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5%;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的征收率。
  9 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能否不领用发票,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为9万元),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份数不超过10份,季开具发票份数不超过30份的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能自行开具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0 其他个人提供住房租赁服务,现在是否可以到国税代开发票?
  答:不可以。2016年5月1日后,其他个人提供房屋租赁服务,也由地税部门代开增值税发票。
  11 营改增之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是否还可以免税?
  答:5月1日以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可以免征增值税。
  12 建安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取得完税凭证,可否进项税额抵扣?
  答:建安企业取得的2016年5月1日之后的完税凭证属于合法有效抵扣凭证范围,但能否实际抵扣应依照具体业务情形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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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4月8日
  1 5月1日营改增之后附加税金也是国税征收吗?
  答:附加税金依然在地税征收。
  2 超过标准的营改增户可以不申请一般纳税人么?
  答: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规定的可以不申请一般纳税人。
  3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征收增值税,由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是否包含纳税人销售自建的不动产?
  答:包含纳税人自建的不动产项目。
  4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增值税如何计算?
  答: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5 建筑业,签订合同,付款时间有5月1日之前,也有5月1日之后的,如何开具发票?
  答:纳税人应当按照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5月1日前的,开具营业税发票,5月1日后的,开具增值税发票。
  6 5月1日后个人出租住房,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答: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7 原来在地税是按季征收的,营改增后变成一般纳税人,还可以按季征收吗?
  答:一般纳税人不可以按季征收。
  8 所有个体工商户都适用起征点的规定吗?
  答: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9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之前已经在国税办理了税务登记,还需要办理营改增确认手续吗?
  答:需要
  10 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原来在地税享受小微企业免税的优惠,现在能否享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1 小规模纳税人在外地提供建筑服务,有涉及外包服务,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2 租赁,合同约定第一年免收租金,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答:应视同销售服务,征收增值税。
  13 营改增之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能否在国税代开发票?
  答:由地税代开增值税发票。
  14 营改增后工程设计是交哪个税种,税率是多少?
  答: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税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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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4月5日
  1没有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短信要求去办理营改增,要怎么办理?
  答:纳税人如无从事文件规定的应税行为,不需要办理营改增确认手续。
  2建筑企业营改增了,那企业所得税是不是也要改到国税?
  答:企业所得税原来在地税管征的,还是在地税管征。
  3建安企业5月1日营改增了,那么五月份申报期到时候是在地税申报还是在国税申报?
  答:五月申报期申报的是四月所属期的税款,所以五月申报期请贵公司在地税申报。
  4装饰装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业还是建筑业税率多少?
  答: 装修装饰为建筑服务,适用11%税率。
  5营改增后适用差额征收的纳税人是否需要进行备案?
  答:适用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应在2016年4月28日前进行备案手续。
  6营改增确认后,纳税人领到发票后能否马上开具?
  答:自2016年4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购,但在2016年5月1日前不得开具。
  7公司为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询问营改增之后是否继续享受优惠?
  答:提供的医疗服务若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热点咨询
                                                                                                                    2016年3月31日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接到主管国税机关下达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通知》后办理确认手续,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确认回执》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调查表》。
  2已经是一般纳税人,营改增确认是否还需要确认一般纳税人?
  答: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无需重新一般纳税人登记。
  3营改增个体户,地税营业税采取核定征收,营改增登记后如何管征?
  答:核定征收的个体户,营改增后可继续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4营改增后,用公司自建的厂房投资入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无偿转让不动产用于投资,营改增后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5二房东出租不动产,如何确定取得的不动产时间?
  答:可以通过与一手房东的租赁合同以及不动产的产权登记证明结合判断,包括一手租赁的时候开具的发票等。如果从一手房东租赁的时候已经是按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租赁来适用1.5%征收率的话,那么在转租的时候也是同样适用。
  6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那么用了简易计税方法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目前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的发票开具办法尚未出台,需要待文件明确后才能予以答复。
  7贷款服务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试点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利息所含的增值税额不能销项税额中抵扣,从防范发票风险的角度出发,贷款服务宜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8营改增后,存款利息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营改增后,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热点问题
                                                                                                                   2016年3月30日
  1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税率是多少?
  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建筑企业有多个项目部的,是否每个项目部都需要办理营改增确认手续如果5月1日前该项目能完工,还需要办理确认手续吗?
  答:每个项目部都需办理营改增确认手续,如果在5月1日前完工,就不需要办理确认。
  3本次营改增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多少标准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答: 营改增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纳税人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按规定可以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纳税人,应提供什么资料?
  答:应提供资料如下:1、《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2、证明符合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条件的相关材料
  5贷款利息能否进行进项抵扣?
  答:纳税人所支付的贷款利息所含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6试点实施后,继续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什么时候到税务局办理手续?
  答:(一)试点实施后,继续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退(免)税资格备案手续。(二)试点实施后,执行差额征税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差额征税备案手续。
  7我公司从事建安项目,询问能够享受简易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是如何确认的?
  答: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咨询热点
                                                                                                                   2016年2月26日
  1所有营业税纳税人本次都需要进行营改增确认登记吗?
  答: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因此,原缴纳营业税但未办理增值税税种登记的纳税人现在都需要进行营改增确认登记。
  2尚未收到税务机关下达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通知》的纳税人是否需要办理营改增确认登记?
  答:未接到确认通知书但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确认手续。逾期未确认的,主管国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中的附件2中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2015年度或截止2016年2月29日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的营业额是含税还是不含税的?
  答:为不含税,按纳税人营业额除以1.03后换算成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4试点纳税人 5月1日就要营改增了,那营改增之后要使用防伪税控设备,什么时候可以开始购买税控设备?
  答:自2016年4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票种核定、税控设备发行、发票领购等事项,但在2016年5月1日前不得开具。
  5本次营改增各项业务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房地产企业营改增试点有关问题解答
                                                                                                                                      2016年5月27日
  1除以“招拍挂”支出土地出让金以外,还要进行回迁房、配套等多种补偿形式,这部分是否可抵,用何票据抵扣?
  答:根据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扣除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其他应税范围内支出项目的进项税额抵扣,应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2“营改增”后如何解决开发企业销项税与进项税不匹配问题?
  答:根据规定,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当期纳税申报时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销项不匹配的问题,建议纳税人加强内部核算管理,动态监测每期应纳税额。
  3金融机构融资的资金利息,是否能进项抵扣?
  答:购买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所含增值税均不允许进项抵扣。
  4土地增值税中的税款,是否包含于本次的增值税之中?
  答:土地增值税与增值税是独立的两个税种。
  5房地产企业取得境外公司发票(如:规划、设计费、劳务费)是否能够抵扣?
  答:房地产企业向境外单位购买服务,境外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购买方作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按适用税率计算并扣缴增值税,取得的完税凭证可以作为进项抵扣凭证。
  6一个项目分期开发,多次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如何界定简易征收或一般征收?
  答:房地产项目以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作为界定标准,一个许可证为一个项目。
  7新项目、新公司尚存在前期开发无销售额,是否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8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可使用简易征收率?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收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形式。
  9原已开具地税的不动产发票若发生退房、更名等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红字发票如何开具,发生退税行为的去哪个部门受理?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税局公告2016年第9号,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已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后发生销售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红字发票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不得抵减当期增值税应税收入。根据36号文附件二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10营改增实施后,房地产企业代垫的施工水电费,可否作为代收代付处理?
  答:有两种处理方法:房地产企业可以直接转售水、电给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可以由水、电部门直接向施工企业开具发票,并由房地产企业代收转付相关款项。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答
                                                                                                                      2016年4月18日
  1.某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2.某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哪一方是纳税人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因此,该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3.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5.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6.境外单位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是否需要缴税如何缴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两个纳税人能否合并纳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8.如何理解目前营改增政策文件中 “有偿”的概念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9.目前的营改增政策中对增值税税率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10.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哪些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11.增值税进项税额指什么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12.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哪些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13.什么是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14.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哪个税务机关征收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15.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6.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如何缴税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17.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是否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18.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如何缴税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19.目前纳入营改增的金融服务包括哪些项目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20.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固定业户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1.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非固定业户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2.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5.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有哪些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26.哪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适用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27.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8.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9.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能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30.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的能放弃免税、减税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3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的可以进行选择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32.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销售服务”包括哪些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销售服务包括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33.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交通运输服务”包括哪些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交通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34.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35.纳税人的程租或期租业务,是按照水路运输服务还是按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程租和期租业务,属于提供水路运输服务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36.纳税人的湿租业务,是按照航空运输服务还是按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的湿租业务,属于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37.纳税人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
  38.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何税目缴纳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39. 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建筑服务”包括哪些服务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40.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41. 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金融服务”包括哪些服务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42.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属于贷款服务,应按照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43.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44.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现代服务”包括哪些服务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现代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45.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46.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47.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8. 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9.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如何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50.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5.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56.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57.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58.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9.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0.个人出租住房,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6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能否汇总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62. 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如何补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63.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如何申请退还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64. 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5. 油气田企业发生应税行为是否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油气田企业发生应税行为,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66.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67.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咨询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8.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69.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70.物流辅助服务包括什么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71.贷款服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72. 出租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应按什么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73.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分别按照什么服务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74.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应按照什么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75.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76.什么是生活服务包括什么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77.无形资产是什么具体包括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78.什么是不动产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79.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80.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收入包括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81.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82.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83.金融商品转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4.经济代理服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5.2016年5月1日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86.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应按照什么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87.提供客运场站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8.提供旅游服务的试点纳税人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8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0.除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外,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可以扣除受让土地的价款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因此,只能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91.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是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92.什么是娱乐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93.什么是物流辅助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 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94.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不属于物流辅助服务,应按照经济代理服务征税。
  95.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如何确认销售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1)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9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9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99、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跨境服务中,与出口货物有关的哪些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00、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哪些服务和无形资产,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电信服务;2.知识产权服务;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4.鉴证咨询服务;5.专业技术服务;6.商务辅助服务;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8.无形资产。
  10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02.可以免征增值税的医疗服务指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的医疗服务是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103. 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指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104.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哪些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05.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106.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需要缴纳增值税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07.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缴纳增值税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108. 哪些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109.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110.什么是金融机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111. 同时符合什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112.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哪些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113. 什么是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并按有关政策收储、销售上述6种储备商品,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114.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何进行备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规定执行,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115.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可以免征增值税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指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利息补贴收入,是指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因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从金融机构贷款,并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的贴息收入。价差补贴收入包括销售价差补贴收入和轮换价差补贴收入。销售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销售上述储备商品时,由于销售收入小于库存成本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获得的全额价差补贴收入。轮换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根据要求定期组织政策性储备商品轮换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商品新陈品质价差补贴收入。
  116. 保险公司哪些保费收入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117. 什么是养老年金保险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118.什么是被撤销的金融机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119.什么是统借统还业务统借统还业务有增值税优惠政策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120.哪些利息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8)金融同业往来。
  121.哪些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122.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备案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保险公司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
  (1)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2)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
  (3)保险产品费率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23.家政服务企业的什么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124.什么是员工制家政服务员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125.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哪些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12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而未取得的,能否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27.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实际承运人适用什么增值税政策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什么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28.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否仍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129.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是否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30.原营业税政策下,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业务,免征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六款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131.原营业税政策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二款规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
  132.原营业税政策下,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三款规定,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133.原营业税政策下,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款规定,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34.原营业税政策下,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款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135.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是否仍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36.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137.营改增后,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38.营改增后,个人销售住房的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139.营改增后,个人销售免税住房办理免税政策的规定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销售免税住房,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40.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是否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国际运输服务包括哪些形式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141.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还是免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14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哪些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1.研发服务;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3.设计服务;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5.软件服务;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7.信息系统服务;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10.转让技术。
  14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跨境服务中,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哪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服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下列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4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4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46.原营业税政策下,随军家属可享受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款规定,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47.原营业税政策下,军队转业干部可享受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款规定,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48.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的,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49.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出租方还是承租方可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50.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承租方还是出租方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5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之前形成留抵税额,如何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答: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之前形成留抵税额的,属于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其挂账留抵税额应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该栏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按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 
  152.混业经营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销售额标准应如何确认
  答: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因此,混业经营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只要有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达到登记标准,就应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153.我企业为营改增企业,达到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标准,属于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企业范围,但是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会有何种影响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154.营改增后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否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栏应税劳务销售额中单独反映
  答:不需要在该栏次单独反映,该栏次填写的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营改增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在主表中没有单独的栏次体现,只加总体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栏。
  155.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如何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156.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答: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157.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必须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答:《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填写。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本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本表。
  158.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一般纳税人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答:适用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规定的纳税人,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不动产租赁行业纳税人常见问题解答
                                                                                                                                2016年5月26日
  1什么是不动产租赁?
  答:不动产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哪些属于不动产?
  答: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3不动产租赁的税率是多少?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征收率为5%。
  4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简易征收?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申请采用简易办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动产的,取得的方式有哪些答: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内部划拨、承租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5一般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申请简易征收是否需要备案备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要。应提供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3)不动产出租合同原件。(4)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如《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捐赠声明、接受投资入股协议书、法院抵债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原件。(5)纳税人转租不动产的,需提供原承租合同原件。(6)其他能够证明实际取得时间在4月30日之前的有关资料。
  6纳税人跨县(市)出租不动产,如何计算应预缴税款?
  答:(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7其他个人提供不动产租赁是在国税还是地税部门申请代开发票?
  答: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在营改增后向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8出租方能否为其他个人承租方开具专用发票?
  答: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9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发票开具是否有特殊要求规定?
  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10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租赁,已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的税款是否可以在机构地纳税申报时进行抵减?
  答: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11纳税人在异地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如何确认预缴申报时限?
  答:纳税人跨县(市)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12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答:(1)小规模纳税人仅提供营改增业务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按季纳税9万)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内免征增值税;(2)小规模纳税人同时提供原增值税业务和营改增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3)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