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
2016-05-02
  1.天津国税局关于物业企业"营改增"后税负问题解答  2016年5月2日
  问:我是一家物业公司,我们单位营改增后,收取的物业费税负会上升吗? 
  答:物业公司营改增后收取的物业费税负不会上升,物业费在原营业税模式下,适用5%的税率,"营改增"后,物业公司如果为一般纳税人,收取的物业费适用税率为6%,相比原营业税模式,按照增值税销售额价税分离原理,税率仅上升0.66%。考虑到物业公司其采购的办公用品、固定资产、不动产都能够进行抵扣,在抵扣充分的前提下,实际税负与原营业税相比将下降。 
  比如,某物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当月物业费收入(含税)106万元,同期采购办公用品等成本支出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为1.7万元。在营业税制度下,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06×5%=5.3万元;在增值税制度下,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6÷(1+6%)×6%-1.7=4.3万元。同样的物业费收入,改革后增值税相比较营业税少负担税款1万元。 
  物业公司如果为小规模纳税人,物业费适用征收率为3%,相比原营业税模式,税负直接下降40%以上。 
  比如,某物业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物业费当月收入(含税)103万元,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03×5%=5.15万元;在增值税制度下,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3÷(1+3%)×3%=3万元。同样的收入水平,改革后增值税相比较营业税少负担税款2.15万元。 
  问:我们单位营改增后,出租原有物业项目,收取的房屋租金税负会上升吗? 
  答:不动产经营租赁营改增后出租原有物业项目收取的租赁费税负不会上升,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在原营业税模式下,适用5%的税率,营改增后,如果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比如,某公司营改增后原有物业项目房屋租赁当月收入(含税)105万元,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05×5%=5.25万元;在增值税制度下,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5÷(1+5%)×5%=5万元。同样的收入水平,改革后增值税相比较营业税少负担税款0.25万元。
  2.房地产企业收取定金后如何处理问题   2016年5月4日
  问:请问房地产行业收的定金,签合同后,用以抵扣买房人应交契税及维修基金,交增值税吗?
  答: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房地产企业收取的定金应根据上述规定判断是否属于销售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增值税的计算和账务处理案例  2016年5月4日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增值税的计算和账务处理案例
  答: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请您详细提问以方便我们准确回复,你也可以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方式,将您的涉税诉求向我们反馈,我们将及时对您的问题予以答复。
  4.饭店买的菜能否抵扣问题  2016年5月4日
  问:饭店买的菜能抵扣吗?
  答: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你单位购进的货物如取得的凭证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小型个人餐饮业,新系统登录时填写的银行账号必须得是对公账户吗?个人的民生银行卡可以吗?  2016年5月4日
  问:你好!我是小型个人餐饮业,我想问新系统登录时填写的银行账号必须得是对公账户吗?个人的民生银行卡可以吗? 
  答: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新系统登录时填写的银行账号是用于打印在增值税发票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次的,应真实有效,建议与您在税务机关登记的信息保持一致。
  6.货物运输代理行业问题  2016年5月4日
  问:我公司是一家货物运输代理公司,36号文件对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重新定义删除了"以自己的名义"和"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保留了"以委托人的名义",我们可以看出,原来106号文件概念下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自2016年5月1日起,可能归属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从而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通过对比现行的106号文与36号文,36号文件将原来属于物流辅助服务的"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调整至商务辅助服务下的"经纪代理服务",明确并强调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经纪、中介、代理性质。向贵税务局确认以下事项: 1、从无运输工具运输业务定义看,要满足该定义,需要我公司承担运输责任,且我公司要委托费实际承运人运输。 如果我公司不承担运输责任,而是有实际承运的运输公司承担责任,是否就可以认定该业务不是无运输工具运输业务 该定义中委托给实际承运人,是否只是指运输公司,如果只是界定为运输公司,我们委托给货代公司是否就不符合无运输工具运输的定义? (类似于以前一代二代的情况) 
  答: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你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如果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则属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7.建筑业总分包方选择简易计税方式问题  2016年5月4日
  问:请问采取总分包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总包合同符合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条件4月30日前签订,但分包合同是4月30日之后签订,分包合同适用简易计税方式吗?
  答: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如果你公司提供建筑服务签订的合同符合建筑工程老项目的规定,则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式。
  8.劳务派遣差额征税问题  2016年5月4日
  问:劳务派遣在营业税是差额征收,增值税征税提高到6个点,税负有所增加,有没有考虑差额征税?
  答: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关于劳务派遣差额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已于2016年4月30日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予以明确,其第一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9.物业公司代收能源费(水电)营改增后如何处理问题   2016年5月4日
  问:物业公司代收能源费(水电)营改增后,怎么处理?
  答: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物业公司代收能源费(水电)收入,如果符合上述文件关于销售额的规定,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0. 物业行业预收物业费、服务分摊问题  2016年5月4日
  问:物业行业现在基本执行预收一年物业费,但是提供的服务肯定是在这一年分摊的,那是不是可以按月结转收入的时候再缴纳税款?
  答: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物业公司预收物业费应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期申报纳税。
  11. 新开办物业公司认定问题  2016年5月4日
  问:注册资金500万的新开办的物业服务公司,是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 
  答: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你公司如果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12. 转租业务  2016年5月4日
  问:二房东将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房产转租出去   营改增后能按老项目选简易征收吗?
  答: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如果您出租的房产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3. 选择简易征收法,需要什么时候到国税办理备案?需要带哪些资料? 2016年5月5日
  问:选择简易征收法,需要什么时候到国税办理备案?需要带哪些资料
  答: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1版)》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申请简易征收需携带如下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14.停车场收费执行不动产租赁行业,如果采取简易征收的话,需要携带什么材料去税局申请?  2016年5月5日
  问:停车场收费执行不动产租赁行业,如果采取简易征收的话,需要携带什么材料去税局申请?停车场产权证?如果产权证不是物业公司的,还能申请吗?
  答: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1版)》规定,一般纳税人申请简易征收需携带如下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15. 老项目需要一个项目一个项目的备案为简易办法征收吗?    2016年5月5日
  问:老项目需要一个项目一个项目的备案为简易办法征收吗?
  答: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纳税人老项目需要一个项目一个项目的确定是否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在确定采用简易办法征收的项目之后,可以选择一个和多个项目一起备案。
  16.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以前的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相关税种是否还需缴纳;如果缴纳外地进津企业怎样缴纳?  2016年5月5日
  问:建筑企业营改增后以前的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相关税种是否还需缴纳;如果缴纳外地进津企业怎样缴纳。
  答: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此次营改增试点只涉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相关税种依旧在原征收机关缴纳。
  17. 如建安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是按项目备案还是一次备案后我们企业的以后所有合同就都是简易征收了?  2016年5月9日
  问:如建安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是按项目备案还是一次备案后我们企业的以后所有合同就都是简易征收了?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已登记一般纳税人的建筑安装企业,按照项目申请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
  18. 我们是一家建筑业企业,在天津有几个项目,符合36号文规定的简易征收条件,请问清包工、甲供工程和老项目办理简易征收分别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2016年5月9日
  问:我们是一家建筑业企业,在天津有几个项目,符合36号文规定的简易征收条件,请问清包工、甲供工程和老项目办理简易征收分别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一般纳税人申请简易征收需携带如下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19. 购买商品房退税问题  2016年5月10日
  问:您好,我在4月中旬购买了一套新开盘的商品房,在4月20日完成了房管局备案,目前贷款还一直没有批下来。5月1日后,和我购买同一小区的其他业主有退税,请问像我这样已经在房管局备完案,但是贷款还没有批下来的情况能享受新政,退税吗?
  答: 由于纳税人所提问题描述不明确,我们主动与纳税人进行沟通,了解纳税人想要咨询关于契税的退税问题,我们建议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咨询,并向其讲解营改增的相关政策,得到纳税人的理解与好评。
  20. 建安企业简易征收问题  2016年5月10日
  问:建安企业想核定为简易办法征收是按项目核定还是按企业核定?我们单位会涉及到包工包料合同,也会涉及到包清工和甲供材合同都有,是每个合同单项核定吗?
  答: 已联系提问人,对所提问题进行回复和政策讲解,解决了提问人的问题。对方表示满意和感谢。
  21. 建安企业申报问题  2016年5月10日
  问:本公司现况:本总公司是在南京的一家建设公司(外资),2015年在天津武清区设立了分公司,但目前是以总公司名义(资质)进行承包项目,分公司没有营业且无任何收入,总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在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施管站)已办理"进津备案"手续。分公司设立以来一直在武清地税局进行纳税申报(每月零申报,提交营业税、印花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个人所得税加盖公章表)。
  问题1: 5月1日之后开始在哪儿(国税还是地税)进行纳税申报呢?都要提交哪些资料(哪些表)呢?
  2:纳税申报前有要办理的程序或提交的资料吗?怎么进行呢(希望回答具体详细,谢谢)?
  3:本公司预缴税款预征率是2%吗?适用税率是11%吗?
  针对以上问题请业务员进行详细解答,谢谢! 
  答:已联系提问人,对所提问题进行回复和政策讲解,解决了提问人的问题。对方表示满意和感谢。
  22. 企业出租厂房,营改增后应交增值税率是多少  2016年5月10日
  问: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出租厂房,营改增后应交增值税率是多少?
  答: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6号)的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3. 外地进津的建筑企业增值税票是否还在外管站开具  2016年5月10日
  问:请问外地进津的建筑企业增值税票是否还在外管站开具?谢谢。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自2016年5月1日起,天津国税委托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以下简称施管站)对外地进津施工单位预缴税款进行代征工作,履行代征手续,纳税人预缴税款后凭借施管站打印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缴款书》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进行税款扣减。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外地进津施工单位应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领取发票进行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7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4. 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支出,可以抵扣销项税吗?  2016年5月10日
  问:你好,请问我公司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支出,可以抵扣销项税吗?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二条第5项第(6)款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5. 保安服务费抵扣问题  2016年5月13日
  问:我是物业公司,我收到一张保安服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可以抵扣吗?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如果你公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6.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  2016年5月13日
  问:本企业属一般纳税人,正在建造厂房,5月1日以后在建工程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在两年内抵扣吧?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7. 建筑企业在外埠施工预缴增值税怎样办理  2016年5月13日
  问:建筑企业在外埠施工预缴增值税怎样办理。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7号)文件规定预缴增值税。  
  28. 经营范围中各项适用税率问题  2016年5月13日
  问:您好:请问经营范围为(物业服务;商品房销售代理;市场营销策划;外墙清洗;消毒杀虫服务;五金交电、建筑材料、汽车配件、日用百货、办公用品批发兼零售;室内外装饰;设备维修;保洁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一般纳税人,以上各项经营分别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谢谢。
  答:已联系提问人,对所提问题进行回复和政策讲解,解决了提问人的问题。对方表示满意和感谢。
  29. 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2016年5月13日
  问: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有哪些。
  答:已联系提问人,对所提问题进行回复和政策讲解,解决了提问人的问题。对方表示满意。
  30. 天津市建筑服务企业在本市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税款缴纳问题  2016年5月13日
  问:建安类企业,公司在津南区,去天津市其他区做工程,用在工程地预缴税款吗?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天津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31. 办理建筑安装业简易征收3%的税率,需要带什么资料?  2016年5月18日
  问:办理建筑安装业简易征收3%的税率,需要带什么资料?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般纳税人申请简易征收需携带如下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3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截止到哪天不能开具了?  2016年5月18日
  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截止到哪天不能开具了?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就此问题请您咨询北京国、地税。
  33. 市内的跨区县项目在经营所在地国税局办理外经证问题  2016年5月18日
  问:天津市内的跨区县项目,还要在经营所在地国税局办理外经证,这样增加很多办税流程,营改增越改越麻烦,希望贵局能够为纳税人考虑,简化办税流程。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要求,为了保证营改增平稳过渡兼顾我局的征管模式,采取了外经证的管理方式。下一步我局正在从服务纳税人出发,简化流程。
  34. 税种核定及申报问题  2016年5月18日
  问:你好,请问营改增后,需不需要去国税和地税局重新做一下税种核定吗?如果不需要的话可以直接从网上申报 国税增值税,地税的原国税项目就不用报了是吗?营改增后的税率和改之前的税率是否一致?小规模纳税人从2016年5月就开始一季度一报税了,等于2016.5月不属于申报期了,在2016年7月开始申报2016.4-2016.6月的税款?请尽快答复!谢谢!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自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试点纳税人需要去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税种认定、票种核定等相关手续。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35. 天津市餐饮与会务的普通发票使用时间问题  2016年5月18日
  问:你好,目标天津市餐饮与会务的普通发票可以使用到什么时间?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天津市餐饮与会务的普通发票可以使用到6月30日。
  36. 通用机打发票问题  2016年5月18日
  问:"在国税局买了(天津国税局通用机打发票)也拷取了密钥,但是上了在线开票系统说未开通,这是为什么呀,时还要到国税局开通吗?还是我不是使用在线开票系统,我们是小规模 。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天津市国税局机打普通发票系统分离线单机版开票子系统和在线开票子系统,两子系统不能兼用,离线单机版开票子系统软件与说明可在天津市国税网站上自行下载(网站地址www.tjsat.gov.cn;位置是"软件下载"中的"机打普通发票和衔头发票、电子发票采集系统"栏)。
  37.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问题  2016年5月18日
  问:"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能具体解读一下吗、有没有具体格式?。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施工合同算吗?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没有具体格式,此项资料是《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1版)》2.2.5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中要求的必报材料。
  "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材料,总局文件未明确提及,现在仍然按照《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1版)》2.2.5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备案执行。
  38. 这次营改增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该办理那些事项  2016年5月18日
  问:请问:这次营改增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该办理那些事项?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应该去所辖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种认定、票种核定等事项。
  39. 建筑安装企业没有进项或者很少怎么办,是差额征收吗,怎么收?  2016年5月23日    问:建筑安装企业没有进项或者很少怎么办,是差额征收吗,怎么收?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因此贵公司如果选择适用差额征税政策,应先符合简易计税方法的规定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40. 图书行业是否免税且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016年5月23日
  问:您好: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购买办公用地图,销货方是小规模纳税人,给我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货方说图书行业免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是这样吗?急盼回复,谢谢!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87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图书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如果销货方销售的办公地图属于文件所指"图书"的范围,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享受免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免税图书不得开具或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1. 我公司2013年签的分包合同,2016年5月1日后合同内剩余部分工程量及增项还未支付,这部分款项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年5月23日
  问:我公司2013年签的分包合同,2016年5月1日后合同内剩余部分工程量及增项还未支付,这部分款项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你公司可以按照以上规定开具发票。
  42. 营改增后,建筑行业老项目附加税税率是多少?  2016年5月27日
  问:营改增后,建筑行业老项目附加税税率是多少?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主管国税机关为纳税人(含自然人)代开发票时,代征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具体税率为: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除蓟县),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蓟县),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3%征收教育费附加;按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按1%征收防洪工程维护费。
  43. 哪种合同需要备案?发票如何开具?  2016年5月27日
  问:哪种合同需要备案?发票如何开具?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请具体描述问题,将及时答复。  
  44. 原营业税业务缴税问题  2016年6月1日
  问:5月1日营改增以后发现,由于疏忽,已开具营业税发票的个别收入漏缴营业税了,请问怎样处理?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三)项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你单位漏缴的营业税应回原主管地税机关补交。
  45. 外地施工企业代开发票问题  2016年6月1日
  问:我们是湖南一家幕墙公司,一般纳税人,原来的异地老项目,项目在天津,采用简易征收方式,能否从贵局代开增值税发票?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综上,一般纳税人和有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应由公司在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贵公司应回机构所在地进行发票的代开。
  46. 绿化养护"营改增"后归哪个应税项目?税率是多少?  2016年6月1日
  问:绿化养护"营改增"后归哪个应税项目?税率是多少?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税目注释第一条第四款第五项规定: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若贵公司提供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则应按照其他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11%,若贵公司符合简易征收办法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按照3%的预征率缴纳增值税。
  若贵公司只是单一提供相关绿化植物的修剪、浇水、施肥等服务项目,不提供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则应按照其他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6%。
  47.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相关问题  2016年6月1日
  问:我公司为一家综合性物流企业,现有如下问题还请给予指导:
  1.海运业务涉及进口报关、报检、进口换单、港杂费及THC及客户送货费(已签订一览合同),无进口运费,其余均为进口操作环节。
  此业务是否可以界定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2.空运业务涉及进口报关、报检、进口货物商检验货费及进口仓储费、客户送货费(已签订一览合同),此项业务是否也可界定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因为我公司不只提供报关服务,还有报检及送货服务。
  3.涉及的财政票据(如商检费,黄色)是否可以享受差额抵扣。 
  答:已联系提问人,对所提问题进行回复和政策讲解,解决了提问人的问题,对方表示满意。
  48. 个体工商户相关问题  2016年6月1日
  问:我想问问个体户是几?我不知道给单报多少了。
  答:您好,您在我们外网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你单位如果会计核算不健全可按定期定额征收。如果会计核算健全,可以按查账征收,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如果你单位连续12个月应税销售收入超过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应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并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9. 保理业相关问题  2016年6月1日
  问:保理业务只针对保理利息开普票吗?
  答:您在我们外网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为贷款服务,应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作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保理利息收入应按6%的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50. EPC总承包合同预缴问题  2016年6月1日
  问:我是上海的一家建筑安装公司,受天津业主委托,签订了一个工程建设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其中合同中分别明确设计费金额和6%税率、采购金额和17%的税率、建筑安装金额和3%,这个项目是2016年4月30日前老项目,请问这个是不是混合销售?预缴税款时,是否只按建筑安装为基数,设计和采购不用预缴?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一项: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条第三项: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因此贵公司的此项业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该属于兼营项目,需要针对不同的业务进行单独核算。预缴税款时,应该只按建筑服务部分进行预缴。
  51. 原在地税申报营业税,现改增值税申报,原国税附加税如何申报?  2016年6月14日
  问:原在地税申报营业税,现改增值税申报,原国税附加税如何申报?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附加税仍在地税申报。
  52. 房屋出租水电开票问题  2016年6月27日
  问:我公司有自有房屋出租,想咨询一下,代垫的电费,取得了电费进项发票,对租户销售用电时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营业执照上没有经营水电的业务。如果开局了电费的专用发票是否算超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政策法规?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1、按照现行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含电力),一般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购买方为个人消费者的,均不能对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对上述发票开具要求,没有是否属于经营范围的相关规定。
  53. 小规模征税率问题  2016年6月27日
  问: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登录网上缴税系统后,查看初始化信息,看到征收品目是不动产经营租赁(3%),税率是11%?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11%,小规模的也是11%吗?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现行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有3%和5%两档。提问人反馈的11%税率不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提问人未提供准确的纳税人识别号,税务机关无法先行查询确认。请提问人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情况,避免对自身纳税申报造成影响。
  54. 事业单位开具专用发票问题  2016年6月27日
  问:天津工业大学为建行天津分行员工培训,建行要求开培训费专用发票,但是工大只能开培训费普通发票,有没有相关的法规证明事业单位此次营改增后无法开培训费专用发票?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现行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业单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55. 神州浩天软件使用问题  2016年6月27日
  问:我们是营改增用户,请问第一次使用神州浩天软件,所需要的注册文件,初始化文件到哪里下载?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纳税人使用神州浩天软件纳税申报软件,具体使用方法,请登录神州浩天公司网站下载相关操作文档,或致电12366解答
  56. 发票丢失,重新补寄一张,如何办理  2016年6月27日
  问:我有一张人民保险公司的发票丢失,重新补寄一张,如何办理。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纳税人的发票丢失,对于开票方或受票方、空白发票或已开具发票以及不同种类的发票,均有不同的处理方法。请提问人进一步说明具体情况,我们将及时予以详细解答。
  57. 抵扣进项问题  2016年6月27日
  问:我们是建筑施工总包企业,现在手里有16年5月1日以前收到的分包营业税的发票,我想问的是,这些发票最晚在今年6月30日必须做抵扣处理吗?如果超过6月30日,以后还可不可以做抵税处理?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第六条之规定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因此,4月30日前从分包方取得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6月30日后不能继续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58. 出租不动产开票及税率问题  2016年6月27日
  问:房屋租赁方、和房屋承租方(一般纳税人)都是企业,承租方是否可以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是多少?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规定: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房屋租赁方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开具11%税率或5%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9. 异地施工企业开票问题  2016年6月27日
  问:建筑业总包合同与其涉及的专业分包合同名称必须一致吗?如:总包合同名称是***一期、二期工程,分包合同名称是***一期、二期景观工程。分包方开发发票备注中的工程名称写总包合同名称(***一期、二期工程)还是写分包合同名称(***一期、二期景观工程)?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因此,项目名称应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项目工程名称,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应注明总包合同上的项目名称。
  60. 填营改增税负细分表中的项目代码怎样查找  2016年6月27日
  问:填营改增税负细分表中的项目代码怎样查找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可通过申报软件的下拉菜单中选择,也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30号)的附件3-《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中查找。
  61. 测算表填写问题  2016年6月27日
  问:测算明细表与附表一审核不通过,本月收入有17%的材料销售,5%的房租收入,3%按2%的固定资产清理收入。
  测算表只填了5%的房租收入,可是表内第三列却要求等于附表一所有收入之和,不会填了。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测算明细表并未要求表内第三列要求等于附表一所有收入之和,而是要求合计行第3列"价税合计"=附表一第11列"价税合计"第2+4+5+9b+12+13a+13b行,销售货物收入、清理固定资产收入不填在测算明细表中。
  62. 一般纳税人相关问题  2016年6月27日
  问:请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如果该纳税人兼有的应税行为销售额未单独达到500万元,是否也可以将该应税行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另外,一个企业能否同时出现按一般纳税人纳税和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二条第(三)项,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以下简称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的应税行为销售额未单独达到500万元,除文件另有规定外,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同一企业不能出现既是一般纳税人纳税身份,又是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情况。
  63. 小规模企业税率问题  2016年6月27日
  问:请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如果该纳税人兼有的应税行为销售额未单独达到500万元,是否也可以将该应税行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另外,一个企业能否同时出现按一般纳税人纳税和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二条第(三)项,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以下简称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的应税行为销售额未单独达到500万元,除文件另有规定外,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同一企业不能出现既是一般纳税人纳税身份,又是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情况。
  64. 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  2016年6月27日
  问: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不是只针对广告业?我们是文化演出行业,开票项目都是"演出费",这个涉及到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纳税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纳税人。
  以上广告服务、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祝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你单位如果提供以上两类服务,应按文件要求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65. 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2016年6月27日
  问:营改增后那些费用可以抵扣?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五条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66. 售后回租相关问题  2016年6月27日
  问:我公司为天津保税区企业,2014年有一项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项目到2017年。在2016年4月30日之后从融资公司取得利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融资性售后回租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以及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7. 抵扣问题  2016年6月27日
  问: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对方小规模代开水、电专票。我公司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你企业收到的代开水、电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68. 道路通行用票  2016年6月27日
  问:我单位收到盖有地税监制章的"天津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发票",请问是否能按照"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进行抵扣呢?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的规定: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69. 航空售票代理问题  2016年6月27日
  问:我们是航空售票代理,通过出票平台订票给客人,是否也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你公司提供航空售票代理,通过出票平台订票给客人,属于营改增范围,请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70. 房地产扣除土地款问题  2016年6月27日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一般计税11%,销售不动产-写字楼,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销项税是否扣除对应的土地款,例如:售房含税收入100万元,开票时销项税是否是100/1.11*0.11=9.91万元,购买方可获得9.91万元的进项税,还是得扣除对应的土地款,按差额开票?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8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71. 餐饮业外卖税率适用问题  2016年6月27日
  问:餐饮业一般纳税人企业提供外卖的税率是多少?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餐饮企业提供外卖的,按销售货物交税,适用销售货物的税率。
  72. 手撕发票在营改增后的使用期限  2016年6月28日
  问:手撕发票在营改增后的使用期限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使用期限问题,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2016年4月30日之前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
  73. 怎样知道自己单位的应税代码及名称  2016年6月28日
  问:怎样知道自己单位的应税代码及名称?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纳税人在申报前到税务机关做初始化,获取申报密钥后,可以在申报软件里查看应税税目和征收品目。
  74. 办理注销业务必须是本人去吗?  2016年6月28日
  问:办理注销业务必须是本人去吗?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纳税人办理注销需携带以下资料,不要求法人必须亲自申请:
  1.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2.单位纳税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4. 非居民企业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6.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75. 广告费收入缴纳增值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后还用缴纳其他附加税吗  2016年6月28日
  问:广告费收入缴纳增值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后还用缴纳其他附加税吗?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仍然需要去地税机关缴纳附加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