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3月12366咨询热点问题
2016-04-07
 
                                                                                                              2016年04月07日
  1.我单位是营改增纳税人,请问我单位在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尊敬的纳税,您好。在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十三款规定处理:(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2.请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个人销售二手房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尊敬的纳税,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该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该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上述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因此,请您参照上述政策按地区进行区分缴纳。
  3.我公司是批发兽用生物制品的一般纳税人,请问可以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吗?
  答:尊敬的纳税,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该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因此,自2016年4月1日起,您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请问我作为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答:尊敬的纳税,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该特殊困难是指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者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
  因此,您如果遇到上述特殊困难情况,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5.我是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是否无需进行纳税申报?
  答:尊敬的纳税,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因此,您可以按照上述方式实行以缴代报。
  6.请问企业换发"三证合一"证件之后,超过30天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会有处罚吗?
  答:尊敬的纳税,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第二条规定,对于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到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不予进行"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
  因此,企业变更成"三证合一"后超过30天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不会处罚,但建议您早日办理相关业务,以免影响您单位的正常相关业务。
  7.我单位为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请问在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后,应如何填写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尊敬的纳税,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
  因此,请贵公司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填写申报表。
  8.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从4月1日起增值税可按季申报吗?
  答:尊敬的纳税,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因此,您公司原则上应实行按季申报。                                                                  
  9.请问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尊敬的纳税,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请纳税人根据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0.我公司涉及回收废纸加工成纸再销售业务,请问能享受哪些资源利用类相关增值税税收优惠吗?
  答:尊敬的纳税,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规定,利用废纸、农作物秸秆生产的纸浆、秸秆浆和纸符合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11.我公司为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只设立了由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请问该总机构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抵减项目部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答:尊敬的纳税,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因此,总机构在季度预缴时可以抵减项目部已预计的企业所得税。
  12.我公司是外贸企业,2016年1月从香港进口了一批货物,随后出口到美国,请问申报退税时是否需要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答:尊敬的纳税,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复出口的,申报退(免)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因此,您在申报退税时不需要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4月12366咨询热点问题
  2016年05月04日
  1、个人打算于今年下半年出租一套自有房屋,预收了一年的房租费,请问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应于何时缴纳?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如预收房租行为发生于2016年5月1日之后应缴纳增值税,并应于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缴纳。
  2、2016年5月1日以后,企业销售设备同时附送安装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尊敬的纳税,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企业销售设备同时附送安装服务属于混合销售业务。如果企业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为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则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其他个人出售非住宅,增值税税率多少?能享受差额征收的政策吗?
  答:尊敬的纳税,您好。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第11点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您该项业务涉及的增值税征收率是5%,且按差额进行征收。
  4、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将公司的房产出租,请问应按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
  答:尊敬的纳税,您好。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第1点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同时文件还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因此,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按11%税率缴纳增值税。
  5、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业务招待费的支出较大,餐饮业营改增后,能否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答:尊敬的纳税,您好。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您公司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6、我公司是非金融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财务费用中银行贷款利息数额较大,请问金融业营改增后,是否可以就支付的利息费用进行抵扣?
  答:尊敬的纳税,您好。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同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您公司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7、我公司从事旅游服务业,请问营改增后应税销售额应如何核算?
  答:尊敬的纳税,您好。您公司可能涉及两种不同的方式核算应税销售额。
  一是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即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此计税方式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可以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三)款第8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该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8、请问营改增后购置不动产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如何抵扣?
  答:尊敬的纳税,您好。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第一条第(四)款第1点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9、请问2016年5月1日以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包括什么具体业务?
  答:尊敬的纳税,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4点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10、我公司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咨询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尊敬的纳税,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咨询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