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最新办税热点问题第一期(2016.04)
2016-04-07
                                                                                                             2016年04月07日
  一、最新办税政策热点咨询问题
  问题一、营改增纳税人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税务登记证,是否需要重新签订三方协议?
  解答:税务登记证无需重新办理;未与当地国税机关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需要重新签订三方协议。
  问题二、营改增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解答:如您是“三证合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涉税信息事项变更时,需携新的工商营业执照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如您不是“三证合一”纳税人,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请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问题三、营改增纳税人是否需要到国税局办理税种登记?
  解答:5月1日起新办纳税人需要到国税部门办理税种登记。4月30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营改增纳税人,其涉税信息由地税部门统一向国税部门传递,无需重新办理税种登记手续。
  问题四、我是营改增纳税人,现在要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如何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解答: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时请提供以下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3)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问题五、我是营改增纳税人,想在本市换个区域经营,能办理迁出吗?一般纳税人迁出有没有特殊规定?
  解答: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迁出手续。办理迁出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4)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5)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6)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由原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并交给纳税人,纳税人再将该转移单提交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用于继续抵扣。
  问题六、营改增纳税人经营不善,可以申请停业吗?
  解答:只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才可以申请停业,在停业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延长停业登记。
  问题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备案?如何备案?
  解答:需要备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需提交以下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议征收备案表》。(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问题八、营改增纳税人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解答:出口企业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提交相关的资料进行备案。已备案内容如有变化,企业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如变更退税方法,应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方可重新办理备案。办理业务时,请提供以下资料:出口企业:(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信息中没有银行账号信息或信息需修改的提供)。(5)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应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提供上述第(2)、(3)项资料。其他单位:(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2)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信息中没有银行账号信息或信息需修改的提供)。(3)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不再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备案。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2)根据所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提供对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3)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问题九、营改增纳税人在省内各地都有分公司,能否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
  解答:省内跨县、市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办理增值税汇总纳税。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1)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申请报告。(2)纳入汇总申报纳税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清册》,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址、开业时间、是否一般纳税人等情况。(3)纳税人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软件及操作手册(一式两份,一份报有权审批机关,一份留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保存).(4)企业经营管理内控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及操作手册,信息管理系统应能实现实时监控、实时数据交换、库存管理、统一配送等功能。
  问题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领购发票?
  解答:您可以直接到当地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领购手续,税务机关会根据您的申请核定您领用发票的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开票限额。办理时需要携带以下资料:(1)税务登记证件。(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3)发票专用章印模。
  问题十一、营改增纳税人如何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解答: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必须满足纳税记录良好、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保证发票电子存根可靠存储5年以上、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等四项条件。用票单位应携带以下资料,书面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1)税务登记证件。(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3)发票专用章印模。
  问题十二、我公司想去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解答:您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代开发票申请表》。(2)税务登记证件;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如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问题十三、个人到国税代开普通发票,税率是多少?
  解答:个人代开发票适用3%的征收率,代开发票金额低于500元的免征增值税,500元以上的全额征收增值税。
  问题十四、营改增纳税人是否可以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申请领购,其中,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 IC 卡;领用税控收款机发票的,应提供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如您是小规模纳税人,是无法领购专用发票的,如您有开具专用发票需求,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问题十五、我公司刚成立,领购的发票数量较少且限额不够,怎么办?
  解答:您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增加发票用量、调增票面限额,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您的申请以及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您发票使用数量和限额予以调整。办理业务时您需要提交以下资料:(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发票领用簿》。(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4)专用发票限量限额调整,还需携带金税盘、报税盘。
  问题十六:个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个人是无法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专用发票,其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问题十七、营改增纳税人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认证抵扣?
  解答:纳税人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进行扫描认证,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税务机关认证;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未认证的,购货方凭销售方提供的已报税证明单和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在当期申报期内将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用以抵扣。如果您是纳税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则无需认证发票,可以直接登录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平台网址http://fpdk.ah-n-tax.gov.cn),选择抵扣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问题十八、我想了解一般纳税人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如您是一般纳税人,请按下列步骤处理:(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如您是小规模纳税人,由代开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问题十九、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180天没有认证,能申请逾期认证抵扣吗?
  解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由于客观原因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抵扣的,经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其中客观原因是指:(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2)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3)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4)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申请逾期认证时,需提交以下资料:(1)《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2)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同时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3)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4)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问题二十、增值税发票丢失了,怎么办?
  解答:增值税发票丢失、被盗、毁损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时提供以下资料:(1)《发票挂失/毁损报告表》。(2)登报申明发票遗失作废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3)专用发票被盗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问题二十一、我想了解哪里可以查询发票?
  解答:有三种途径可以进行查询:一是登录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进行查询;二是微信添加“安徽国税”公众账号,在税务查询菜单中进行查询;三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选择“1”国税业务,再选择“0”人工服务,由咨询员为您手工查询。
  问题二十二、营改增纳税人在地税时是按月申报的,营改增之后在国税是否也是按月申报?
  解答:一般情况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按季度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按月申报。如您属于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者信用社纳税人,则需要按季度申报。
  问题二十三、营改增之后,是不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都无需缴纳了?
  解答: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然需要缴纳,且仍由地税部门征收,计征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问题二十四、我是营改增纳税人,5月1日后申报增值税时是否需要使用CA棒?
  解答:不需要使用CA棒。如果是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需要使用报税盘或金税盘按月抄报税。
  问题二十五、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需要带哪些资料?
  解答:到办税服务厅上门申报的,需要事先使用总局电子申报工具制作申报表电子数据并导出至U盘,同时携带U盘和打印的纸质申报资料至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申报纳税。
  问题二十六、我公司经营困难,能否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如何申请?
  解答: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请您登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提交业务预申请,再将以下纸质资料准备齐全后,邮寄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邮寄地址:合肥市永红路11号605室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收,联系电话:18956078277。  资料清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4)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6)《资产负债表》。(7)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问题二十七、营改增纳税人如何办理增值税事后备案类优惠?
  解答: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中所列增值税事后备案类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可携带以下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无需报送资料,通过填报申报表及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报送的资料。
  问题二十八、我公司想开具完税证明,如何办理?
  解答:如您在办税服务厅现场缴纳税款,可以当场要求主管税务机关为您出具完税证明;如您需要开具以往时期完税证明,请携带您的税务登记副本(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到当地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
  问题二十九、关于国税业务问题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进行咨询?
  解答:您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并选择“1”国税业务来咨询;也可以登录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网站首页,在“公众参与—在线咨询”菜单中提交问题;还可以拨打当地国税部门涉税咨询对外公开电话进行咨询,电话号码可在当地国税网站首页中查询。
  问题三十、营改增纳税人如何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和纳税信用等级?
  解答:有三种途径可以进行查询。一是登录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以游客身份登录网上办税平台查询;二是微信添加“安徽国税”公众账号,在税务查询菜单中进行查询;三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选择人工服务,由咨询员为您手工查询。
  二、关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1.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必须购买税控专用设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 2015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升级版增值税发票系统。除继续使用的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以外,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专用设备开具。
  2.使用升级版增值税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开票有误造成购买方无法认证,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以下统称《信息表》),并在《信息表》中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因此,新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管理的纳税人不再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来开具红字发票。
  3.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后,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纸质《信息表》是否还需要加盖税务机关公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因此,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简称信息表),符合2014年第73号公告规定的,纸质的《信息表》目前尚没有规定需要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的印章。
  4.使用专用发票升级版的纳税人如何在系统中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生产单位自产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生产单位自产的农产品,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据此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时,必须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和《农产品自产自销声明》(见附件)作为开票的依据。
  三、关于安徽国税网上办税平台
  1.经营地远离市区办税不便,有没有较便捷的申报方式?
  答:除了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外,您还可以登录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网站首页--网上办税平台(平台网址http://www.wsbspt.com/login),在平台中填写申报表进行网上申报。首次登录网上办税平台,用户名为纳税人识别号,密码为法人身份证号后6位。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能否在网上办税平台中进行申报?
  答: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无法使用网上办税平台,只能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
  3.网上办税平台中的财务报表和增值税报表之间是否有先后申报顺序?
  答:财务报表和增值税报表目前已经取消校验关系,没有申报的先后顺序,但文化建设事业费和增值税有先后顺序限制,即必须先填写增值税报表,然后再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报表。
  4.网上办税平台除了可以办理申报纳税,还可以办理其他哪些业务?
  答:网上办税平台是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为全省纳税人提供的远程办理涉税事项的综合服务平台,61项业务可以在网上直接办结且无需报送纸质资料,68项业务可以在网上预申请再到窗口快速办结,还可以在网上办理发票文书的物流配送、查询信用等级和一般纳税人资格等,详细功能可登陆网上办税平台下载操作手册查询或者联系客服热线965432咨询。
  5.登录网上办税平台后,安装了办税小助手,但还是无法使用平台中的某些功能,怎么办?
  答:建议您使用IE8以上浏览器,如果使用的是360安全浏览器,请设置为兼容模式。如果是申报模块无法使用,可以点击浏览器设置中的工具-IE选项-安全-自定义级别,将active控件启用,安全级别设为低;如果启用后仍然不行,建议点击internet中的自定义级别后再启用控件,安全级别设为低,刷新后即可进入申报界面。
  6.营改增纳税人如何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和纳税信用等级?
  解答:有三种途径可以进行查询。一是登录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以游客身份登录网上办税平台查询;二是微信添加“安徽国税”公众账号,在税务查询菜单中进行查询;三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选择人工服务,由咨询员为您手工查询。
  7.纳税人已经正常签订三方协议并且账户余额充足,在提交扣款申请时始终提示扣款失败应如何处理?
  答:此问题需查询税库银的具体情况,推断为原扣款交易状态不明,税库银系统拒绝再次接收扣款请求。需纳税人在与银行确认没有扣款的情况下到办税服务厅重新生成税票进行扣款。
  8.纳税人反映网上申报无法查询到财务报表如何处理?

  解答: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6号)规定,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即:财务会计报表月报按季报送,报送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之内报送本季度三个月的月报。财务会计报表年报按年报送,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