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人于2016年6月2日咨询了关于物业公司代收水费,开具水费发票的税率问题,编号为:20160602162436625,你们说"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在物业公司代收水费这方面问题的答复指引,允许物业公司按自来水公司开具水费发票的税率,向所管辖业主开具相同税率的发票"现在我还有以下几点疑问想问清楚:我是一般纳税人我拿到自来水公司开给我的水费专用发票上显示的税率是3%,经咨询自来水公司说申请了简易征收。按照你们省国税指引回复,那我也开相同税率也就是3%的发票向客户收取水费,那么问题来了,我开出3%的税率之前我要去办理"自来水销售简易征收备案"吗?如果办理了这个备案,那自来水公司开给我司的专票就不能抵扣进项了,那我的税负就会增加了,本来物业公司水费都是代收代付的,这就有点违背,营改增全面减负的初衷了,如果不用去申请"自来水销售简易征收备案"那我凭什么法律条文开出3%的水费发票?要知道税法说的销售水按13%的税率计税。望详复,十分感谢!
答:广东惠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前述的"答复指引"即是目前税法并没有就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的发票开具做出具体规定,您所述的"销售水按13%的税率"没错,但物业公司并非销售自来水,而是一种代收代付行为。另,无需就3%税率作简易征收备案,否则允许按此税率开票而达到让物业公司税负平衡的目标就无效了。更详细要求和操作可以直接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