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竞购土地缴纳价款本金2亿元和利息540万元及滞纳金1640万元,请问契税的计税依据?
2016-09-14
  问题:
  我公司竞得本市一宗地,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本金2亿元和利息540万元及滞纳金1640万元,请问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利息和滞纳金?依据什么文件?能否为我公司出具作为土地价款的证明?假如土地出让价款的利息和滞纳金作为契税计税依据,那么利息和滞纳金可否视为土地价款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文件依据是哪个文件?利息和滞纳金可否作为土增税的扣除金额,文件依据是什么?
  回复:
  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九条规定,"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该企业所涉的契税计税依据应包括利息和滞纳金。此前该问题已向国家税务总局财行司进行确认。
  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因此,缴纳土地出让金时加收的利息和滞纳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得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所得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企业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等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