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集团在境外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再将资金分配给下属单位使用,其他方面都符合营改增36号文关于统借统还的规定,那么是否能够享受免税优惠?也就是统借统还的资金能否来源于境外发行债券?
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追问:
这个文件我自己也能查到,但是我问题的关键是:集团在境外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再将资金分配给下属单位使用,是否能够适用营改增36号文关于统借统还的规定享受免税优惠?也就是统借统还的资金能否来源于境外发行债券?
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文件中没有规定在境内发行还是境外发生,只要是符合以上文件规定的发行债券,可以按照以上文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