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现场医疗可免税
2017-03-29
  [ 124258 ]  我是一家涉外中医院的会计,我们医院的涉外业务,既有在韩国、日本、新加坡当地的合作医院出诊,还会通过国内互联网向境外客户提供在线中医问诊和咨询,请问我们的涉外业务是否属于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的范围?[  2017-03-27 14:54  ]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在境外提供的教育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在境外提供的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教育医疗服务。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教育医疗服务。因此,你们医院的涉外业务中,只有现场提供的医疗服务,才属于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其他在境内通过互联网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医疗服务,不能享受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  2017-03-27 15: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