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项目有哪些?
2017-03-29
  问:外籍个人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哪些费用可以从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
  东风有限公司  周朝
  答:外籍个人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时应注意以下费用的扣除:
  1.“生计费用”的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1 年第48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 第600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 3500 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包括:(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 作的外籍与家;(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 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费用,即外籍人允许扣除 “生计费用”的标准为4800 元。
  2.保险费的扣除。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规定,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保险费是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应区分情况:凡以支付其雇员工资、薪金的名义已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均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支付或负担的其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原则上也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已明确将该条规定予以废止。现行政策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亍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 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亍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 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根据上述规定,为外籍人员交纳的境外保险、养老金支出,不属于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缴纳的,该支出应并入雇员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3.住房费的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亍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财税外字〔1988〕21 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可以不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员工,应计入其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但该员工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凭证单据的,可核准从工资、薪金中扣除。
  4.办公经费的扣除。根据《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0〕189号)的规定,对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如果派出机构发给包干款项,其中包括个人工资、公用经费(邮电费、办公费、广告费、交际费)、生活津贴费(住房费、差旅费),凡对上述所得能划分清楚的,仅就工资、薪金部分征收所得税。

  5.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的征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 号)的规定,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不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