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园林绿化公司,从农民手中购买了3棵桂花树,共计20万元。农民到税务局代开发票时,只给开3万以下的免税发票,超过3万就要按3个点交增值税,不管你是不是自产的农产品。另外,我公司取得免税发票后可以按13%计算抵扣销项税额吗?可税务局不让抵,我怎么说服?我拿什么文件去找税务局说理?还请田老师指点!
回复:
亲爱的学员,你的税收知识不过硬,税务局代开发票人员也是如此,就容易把简单问题复杂化,税务局的说法是无知透顶的表现。
①《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三条、第六条规定,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
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普通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应为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而故意刁难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现行规定需由主管国税局为其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管国税局应当在代开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除销售免税货物外)的同时,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这里再次专门明确代开发票时,免税货物不征收增值税。
⑤根据1024号第三条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这里是指的一般情况下的起征点问题,免税货物没有起征点问题。
所以,你们应该按以上有关规定与主管局交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