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一个最新的营改增中的问题。财税[2016]36号文件《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我单位现在有股东无偿出借资金给公司使用的情况,A股东500万、B股东1000万。
问题一:条款中提到的无偿提供服务也应该包括提供的资金出借费吗?
问题二:针对我公司这样的情况,纳税主体是谁,是股东个人还是我单位?
问题三:应纳税额的计算依据是多少,我理解应该是以收到利息的金额纳税,但由于没收到利息所以我不太明白,还是需要以每个股东出借的500万和1000万为纳税依据?
问题四:对我公司这样的问题,如果有税收风险,我公司该怎么规避?
回复:对你咨询的问题解答如下:
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②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解释,销售服务包括金融服务。其中,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这里是说,将资金借于他人使用并收取利息的业务活动,才属于贷款服务。而无偿借款没有收取利息,不属于贷款服务,所以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
在这一点上,与原营业税的理念完全一致,这样解释也是有历史依据的。
2012年3月30日总局网站在答复关联企业无息贷款,是否计算营业税的问题时,总局局长肖捷明确指出,按照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的义务人。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