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的水电费如何核算?
2022-08-30
  基建工程中,施工方(乙方)往往会直接使用建设方(甲方)的水电,从而会产生一个关于水电费的结算问题。
  比如,某基建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其中使用了甲方的水费5万元、电费45万元。结算工程款时,甲方实际只支付950万元。那么,这个水电该如何核算?如何纳税?(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
  此时有两种方式处理:甲供水电、乙供水电。
  一、甲供水电。
  即水电由甲方自供,甲方直接计入在建工程,乙方的承包款中,不含此部分金额。所以,乙方收款950万元,开票950万元。
  甲方的会计处理为,发生水电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不再与乙方产生结算关系。水4.9万,电38.5万,进项6.6万,当期抵扣60%。
  借:在建工程            43.4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进项)4万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   2.6万  
  贷:银行存款            50万
  与乙方结算时,累计金额为950万,其中进项94.1万。累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855.9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进项)56.5万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    37.6万
  贷:银行存款              950万
  注意,这种模式下,该工程属于增值税上的"甲供工程",乙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也可以不选择。
  二、乙供水电
  此时,甲方构成了向乙方转售水电。水电作为乙方的成本,乙方虽然收取工程款950万,但另有50万元用水电抵顶。需要向甲方开1,0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000万元纳税。
  甲方转售水时,税率11%,累计价格4.5万,转售电时,税率17%,累计价格38.5万。业务表现为以水电作价抵顶工程款。
  借:预付工程款       50万
  贷:其它业务收入           43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销项) 7万
  未来支付950万元工程款,累计按1,000万元全额确认在建工程成本,其中造价900.9万,增值税99.1万。累计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900.9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进项)59.5万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    39.6万
  贷:银行存款             950万
  贷:预付工程款            50万

  大家可以计算一下,这两种方式下,在建工程成本与工程总收入,是有一点点差异的。仅从这一点上讲,不考虑管理因素及选择简易计税因素,甲供税务上对甲方划算,乙供税务上对乙方划算,双方利益此消彼,可以通过约定水电价格进行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