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外部人员劳务费取得代开发票时个税如何处理?
2017-08-15
  问:我公司在支付外部个人劳务费时,取得了个人代开的发票,如何代扣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时主管税务局已代扣过个税时,我公司是否就不用再管?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参照《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预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支付个人劳务费时,应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对方能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作为已缴税款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