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二条的规定,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村民委员会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暂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