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混合销售最新的涉增值税政策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三)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也就是说,营改增新政策实施后,混合销售行为发生后,以该经营主体主营业务范围为确认其是属于营改增范围内的主体,未定是非营改增范围的主体,从而适用不同的税率来计征增值税。不再以是否分别核算为标准来划分,分别适用税率。有许多地方对这一政策有不同的理解与解释,个人认为下位政策不得突破上位政策的范围,突破的均为不合法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