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个人向公司借款年末没有归还,涉及个人所得税吗?
2017-08-29
  根据财税「2008」83号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认为,如果单位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时,或者"该个人"向单位借款,将资金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该个人"的,年末账面显示为"其他应收款-该个人"借方余额,应该对资金个去向和用途进行了解,若有该情况,即"该个人"当年度正好有"该类经济行为"时且说不清楚资金来源时,则涉及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