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改增前,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7】969号规定,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免征增值税。对停业停产损失、建筑物补偿、搬迁后不能使用的设备补偿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
答:只要是政策性搬迁,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而支付给企业的各种补偿,均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增值税。36号文件表述为免征增值税,严格说是不征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