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此条列举了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此处的"等"是否可以延伸到门窗、玻璃幕墙等其他自产货物?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的建筑安装服务,应按建筑安装服务适用11%税率,是否可以按"甲供工程"适用3%简易计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毫无疑问,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为减轻企业税负,从2017年5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比照兼营行为处理,并允许对其中的建筑安装服务按照"甲供工程"处理,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3%。
按照"同类业务同口径适用政策"原则,此处的"等",应指"等后",包括且不限于门窗、玻璃幕墙等其他自产货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