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可以税前扣除的研发设备,加计扣除金额如何计算?
2017-09-14
  问:公司2016年购入一台专门用于研发的机器设备,价税合计58.5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入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照设备研发需要以及上述规定,确定会计折旧年限为5年,选择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一次性扣除。那么,该设备计入研发费用的折旧,如何计算研发费加计扣除金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因此,贵公司应当按照会计处理计算的该设备折旧计算研发费加计扣除,不能按照一次性申报税前扣除的设备金额计算研发费加计扣除。